馬巧儀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醫保參保人門診就醫的便民建議》(第19號)建議收悉。我區政府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人社局等單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7月10日、9月18日進行了電話溝通,經綜合區衛計局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中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或者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7〕4號)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或者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1家基層醫療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選定基層醫療機構后,可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再選擇1家其他醫療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專科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相應專科門診就醫不受選點限制。具體基層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及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公布。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普通門診就醫,其他城鄉居民選擇1家基層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大中專院校自主選擇本校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為本校學生提供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其在校學生按學校規定進行普通門診就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就醫需要選定定點醫療機構(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除外)才能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二、關于“就診時職工醫保、居民醫保身份確認需要同時出示身份證、醫保卡進行身份確認才能享受門診、住院報銷的優惠政策”,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實行全市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管理。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配藥,須出示有效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并配合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身份的核對;在其出示有效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前,就醫、購藥和配藥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急診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當場出示的,應當在入院3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家屬或者其他陪同人員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實行全市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管理。參保人員使用廣州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作為其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因特殊原因暫不能制發、換發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啟用醫保功能的,使用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其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以下統稱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及第七條“新參保制發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期間,參保人員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社會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或重制期間,參保人員可憑社保卡服務銀行出具的掛失證明或補換卡憑據及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對于已領取社保卡(醫保卡)的參保人,只需出示有效社保卡(醫保卡)即可進行就醫。廣州市參保人員就醫實行全市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管理,《印發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7]14號)也要求各地將社會保障卡作為跨省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的唯一憑證,故不宜將醫保身份確認擴展為身份證、老人證、駕駛證中的一種進行醫保就醫登記。 三、建議中提到的居住地流動性較大的參保人門診就醫情況,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第十八條:“普通門診基層選定醫療機構及其他選定醫療機構一經確定,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變更。但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內發生戶口遷移、居住地變化、變動工作單位或因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等情形,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參保人員到非選定醫療機構或非指定的專科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如居住地發生變化等情況,可按上述要求辦理門診選定醫院變更手續,方便自己進行門診就醫。 感謝您對我區社會醫療保險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對您反映的建議我們也將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