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黃忠民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完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的建議》(第51號)建議收悉。我局積極組織相關科室認真研究辦理,并分別與您在6月25日及8月8日進行了電話溝通,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直以來,我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安全隱患。2015年至今,我局根據群眾食品(含藥品)投訴舉報線索共立案366宗,累計發放舉報獎勵金額251456.10元(附件1)。 一、獎勵標準及獎金數量 原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制定《廣州市番禺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審批發放流程》等規定,對群眾食品安全舉報進行獎勵。2017年8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藥監稽〔2017〕67號,附件2),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番禺區屬于縣級行政區,我局無權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因此原《廣州市番禺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審批發放流程》在2017年8月9日自動廢止,我局目前執行的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2017年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條對獎勵標準和獎金數量進行了詳細規定:“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為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廣東省食藥監局在2018年8月7日發布了《廣東省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附件3),對舉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獎勵(包括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劑、不合格嬰幼兒食品、不合格疫苗、農藥獸藥或重金屬超標食品等違法行為),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對故意摻假造假、涉及嬰幼兒配方奶粉或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4種造成較大社會危害的食品藥品違法情形的舉報人,給予不低于30萬元的獎勵。因此現行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已部分考慮貨值、社會危害等因素。 我局認同你們提出的“基于‘貨值+N因素’設計細化的獎勵標準及獎金數量”建議,我局將繼續按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廣東省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執行舉報獎勵。 二、獎金領取期限和發放形式 按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廣東省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發放流程分為4步: 告知:舉報情況經我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后,由我局通知舉報人申請領取獎勵; 舉報人申請:舉報人提出舉報獎勵申請。如果舉報人在舉報時已明確提出獎勵申請的,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請; 審查和通知:審查舉報人信息、獎勵金額等事項,審查通過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發放:舉報人可親自到我局現場領取獎金,也可委托他人到現場代領獎金。對于因故不能前來現場領取舉報獎金的,我局在核實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獎金轉至舉報人賬戶,賬戶持有人必須是舉報人本人。 對于獎金的領取期限,我局執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領取期限為“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對于你們提出的“增加獎金發放形式”建議,我局認為目前的現場領取和銀行轉賬方式已能較好的保護舉報人的隱私,方便舉報人領取獎金;對于“放寬獎金領取期限設置”的建議,我局的權限只限于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無權更改獎金領取期限設置。 三、舉報人保護和舉報方式 在處理舉報人舉報線索的過程中,我局嚴格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如根據舉報線索調查后,發現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我局依法移交相關材料(包括舉報人信息和舉報材料)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按照《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環境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開展舉報獎勵、舉報人保護等相關工作。我區自設立食品藥品有獎舉報以來,舉報獎金領取人員高度集中,絕大部分獎金被20多個職業舉報人領走,我局沒有收到過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情況反映。 對于舉報通道,舉報人目前可以通過電話、E-mail、微信、QQ、傳真、信函、親自到場等方式進行舉報,也可以通過廣州12345、番禺民生熱線、“番禺公共服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舉報。其中廣州12345、番禺民生熱線等平臺運行多年,有成熟的舉報處理、跟蹤、答復機制,效率較高且能較好的保護舉報人信息,基本實現了投訴舉報及時轉派、100%按時辦結。重慶地區的報告提示管理系統,與我區目前運行的廣州12345、番禺民生熱線等系統的存在功能重合情況,并且新系統開發、維護、使用成本較高。我局認為充分利用現有的舉報通道即可滿足食品安全舉報需求。 感謝你們對我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你們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附件:1.番禺區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情況表 2.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3.廣東省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附件1
番禺區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情況表
| 年份
| 獎勵宗數
| 獎勵金額(元)
| | 2015 | 31 | 15091.36 | | 2016 | 42 | 83180.91 | | 2017 | 132 | 62792.76 | | 2018 | 131 | 76005.12 | | 2019 | 30 | 14385.90 | | 合計 | 366 | 251456.10 |
(備注:2019年的數據統計至6月20日)
附件2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后,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案件查處完畢后,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后續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