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民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積極優化政策,盤活歷史用地的相關建議》(第73號)收悉。我分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9月26日進行了電話溝通交流,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番禺區作為國家級中心城市廣州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市的發展,尤其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建設用地的供需矛盾正日益突出、亟需解決。合理高效的利用現有建設用地資源已迫在眉睫,同時對促進我區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我分局對您提出的積極優化政策、盤活歷史用地的相關建議表示支持。 一、 相關政策 目前我市對于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調整規劃條件的相關政策如下: (一)《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規劃條件: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因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應當先行按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規劃條件的情形外,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改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別和減少其規模。 (三)《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三條規定,城鄉規劃依法調整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相應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中的規劃條件,同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并公示。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情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變更規劃條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相關要求。 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申請變更規劃條件強制性指標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四)《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18]7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已劃撥或出讓項目發生土地用途調整,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和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需要調整規劃條件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單位經批準變更規劃條件后30日內應當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供應文件、出讓金等變更手續”。 二、 辦理情況與下一步工作計劃 針對上述問題與政策的研究和落實,我分局高度重視,并積極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進行探討研究,目前已有同類案件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求取得番禺區政府同意意見,現正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查。下一步,我分局將會根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于此類案件的政策指引,按程序辦理相關規劃用地手續。 感謝您對我區土地利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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