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悅敏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月子中心規范和監管的建議》(第55號)建議已收悉。區政府高度重視,組織我局等單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對此,我局積極與您溝通,分別在7月16日、23日和8月26日進行了電話溝通及微信交流,此外,受我局邀請,您所派出的代表亦在9月20日參加了座談會。經綜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月子中心提供的是母嬰保健服務,其適用標準是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并實施的《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 月子中心主要提供產婦產后恢復、產后嬰兒的喂養等服務,其服務對象是剛分娩出院的產婦和嬰兒,多數有營養師負責給產婦提供月子餐,幫助產婦能夠盡快恢復身體并提供喂養知識。 2017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并實施了《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對月子中心提出了標準要求,該標準明確了月子中心是“為顧客提供非醫療性服務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及場所”,指出月子中心提供的母嬰保健服務是“在機構及其經營場所內,由技能人員為備孕者、母嬰群體提供的,以優生優育、增強體質、恢復體能、促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專項技術保健服務”,不屬于診療活動。 二、區級人民政府規章沒有設立行政許可的權限,目前無相關法律依據支持將月子中心納入醫療機構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無相關法律依據支持將月子中心納入醫療機構管理。 三、推動政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加強月子中心日常監督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月子中心加強商事登記管理、對提供餐飲服務的月子中心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對月子中心在藥品、醫療器械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通過日常巡查、隨機檢查等方式強化監管,根據各月子中心食品安全量化等級情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強化宣傳培訓教育,要求各月子中心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禁在食品中添加藥品,落實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餐飲具清洗消毒等各項制度,全面規范月子中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均依法嚴厲查處。 區衛生健康部門對月子中心非法行醫的行為監管。月子中心不是醫療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不允許發生醫療行為。今年我局曾查處一月子中心在經營期間進行非法行醫,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因此,為避免造成人身傷害,我局將加強與各職能部門溝通,把月子中心納入日常管理,加大對月子中心的巡查監督力度。 通過相關職能部門不定期組織月子中心專項行動,檢查月子中心證照、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安全、醫療行為、價格公示等情況,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共同做好月子中心監管工作。 感謝您對我區月子中心規范和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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