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浩明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住宅小區公共配套用房移交與使用的建議》(第38號)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牽頭組織區國規局、區教育局等單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經綜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區教育局、區衛健局等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我區工作開展情況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關系著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和宜居環境的建設。近年來,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專業管理技術規范不斷更新,我區各部門也加強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 (一)制定方案,推動移交。 自2015年12月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能劃歸我局以來,我局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以下簡稱“138號令”)等規定開展工作。同時,為更好落實138號令的相關要求,提高可操作性,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牽頭制定了《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含任務分解表和實施指引流程圖),對控規階段、土地出讓/劃撥階段、修規階段、委托裝修階段、施工建設階段、項目預售、組織驗收等階段,以及審批部門、專業部門、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辦理流程。我局也牽頭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于2017年9月由區政府辦印發(番府辦〔2017〕82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促進我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順利移交并充分發揮其功能。 (二)建立歷史遺留項目管理臺賬。 我局牽頭對2016年3月1日前完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有關情況進行了摸查和整理,結合鎮街統計,建立歷史遺留項目管理臺賬,多次督促開發單位依規移交,2018年我區共有75宗居住區歷史遺留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簽訂移交協議、截至2019年9月已完成105宗居住區歷史遺留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簽訂移交協議,仍有144宗未完成移交手續的歷史遺留配套設施。 二、存在問題 (一)部分公配項目性質不明確。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和《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138號)對公建配套的性質、種類和移交進行明確,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出現大量新型“名稱”,不在明確需要移交的范圍內,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定義及類別界定存在模糊情況,制約了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管理和使用。例如:開發商對電信端局、儲蓄所、文化活動中心、老人活動中心等項目性質、種類和移交有爭議。 (二)教育設施進度緩慢。 由于歷史原因,我區撤市(2000年5月21日)前出讓的居住區用地未嚴格執行廣州市相關規定,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移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有大量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成后由開發商所有并開辦為民辦學校,而土地出讓未按教育設施建設成本扣減土地出讓金,開發商也不同意移交。 (三)成本移交標準不一。 根據相關文件,變電站、配電房、郵政局和快遞站等市政公用設施是按成本移交。據了解,上述設施建成后,由于開發企業和接收方在建設成本核算方面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接收工作進展緩慢。(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138號令等明確為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關稅費等構成,而接收部門基本只以土建成本核算) (四)應收未收。 由于公廁、垃圾站及學校等公建配套設施接收后需投入相應的人財物,給接收單位造成很大的財政成本和負擔,導致部分接收單位對于公建配套設施接收不積極、不主動。 三、代表建議的回應 (一)關于“開發項目在規劃驗收后3個月內應主動書面通知相關的接收單位,進行接收”的建議。 138號令第十八條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接收時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為:“需要移交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第十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起2個月內,書面通知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接收,并在現場進行公示。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移交通知以及規劃驗收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情況,在6個月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接收協議。移交接收協議應當明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時間和移交資料清單等。對經驗收合格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放棄接收。接收后確因社會經濟發展、產業布局調整、城市區域功能調整而需要調整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辦理報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筑施工圖紙以及驗收等有關文件移交給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關于“接收單位接收后,盡快安排相關經費進行裝修及后續日常使用預算安排,不得擅自改變配套用房功能”的建議。 138號令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后續管理和功能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為: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后1個月內,交付給對應的使用單位,并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起1年內、使用單位應當自接管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之日起2年內,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投入使用。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挪作他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規劃確定用途的,應當報國土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涉及公眾利益和已售房屋業主利益的,應當進行公示;涉及政府資產處置的,應當同時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關于“徹底解決老舊城區社區公共用房遺留問題”的建議。 我局以138號令施時間為節點,建立了我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歷史遺留項目臺賬,實行精細化管理,加強監管力度,多措并舉督促開發單位依規移交。一是領導高度重視,重點督辦。我局將公建配套歷史遺留項目的移交工作納入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工作目標,主要領導親自抓督辦、分管局領導親自落實,主辦科室每半月向局領導匯報移交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步計劃,力保該項工作能按時完成。二是進一步摸清我區應交未交的歷史遺留項目情況。為摸查和整理我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歷史遺留有關情況,我局于今年2月和5月分別發函至16個鎮街和區教育局、區衛生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摸清我區公建配套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和移交情況,根據“應建未建”“應交未交”“未及時辦理產權”“改變用途”等四大類型,按照一樓一檔原則,逐一整理公建配套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規劃、用地、報建、驗收、產權等信息,建立工作臺賬。三是依規督促移交。針對南村鎮、石樓鎮歷史遺留項目較多的情況,我局以南村鎮、石樓鎮為試點,多次召開由人大代表、職能部門、鎮政府及開發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共同學習政策文件,研究移交方案,并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屬地鎮街和居委會實地核查各小區公建配套歷史遺留項目的現狀,督促各開發商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配合政府完成公建配套設施歷史遺留項目移交工作,按照“尊重歷史、分類處理、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有約按約、無約按規、特殊情況協商處理三類情況,全力推進公建配套歷史遺留項目移交工作。截至9月底南村鎮已完成51宗、石樓鎮已完成15宗公建配套歷史遺留項目移交工作。 四、工作思路及計劃 (一)分類解決。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因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目前我區仍有144項設施沒有移交給相關使用單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局將以先易后難、分類解決為原則,對可通過協調解決的項目,先行協調解決;對于難以協調推進的項目,待市里出臺正式的工作指引后,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推進相關工作。 (二)統籌協調。根據摸查情況,歷史遺留問題主要集中在國規、教育、衛生、民政、郵政等部門。對此,我區將加強協調,形成溝通協調機制,對未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跟蹤和督辦,及時更新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情況。 (三)加強監督檢查。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聯合國規、城管、教育、衛生、民政等部門和各鎮街,加強對我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監督檢查,重點針對未按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移交、改變用途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嚴肅處理。依據15號文、138號令等文件要求,針對開發企業(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確保我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順利移交,充分發揮其作用,便民利民。 感謝您對我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