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濂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研究制定農村聘用工作人員購買社保規范性文件》(第23號)建議收悉。我單位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稅務局、區社保辦等單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9月9日進行了電話溝通,經綜合相關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農村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結合村的用工
實際,首先要判定用工主體是否屬于《社會保險法》所指的“用人單位”對象范圍,如果以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名義用工,則不屬于參保主體;如果以村經濟發展公司、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名義用工,則屬于參保主體。其次要判定農村聘用人員是否屬于《社會保險法》所指的“職工”對象范圍,即他們是否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提供有償服務。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4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其對外招聘人員發生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處理”的規定,可通過判斷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以確定農村工作人員是否屬于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范圍以及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或是個人繳納的繳費方式。 綜上,您提出的農村聘用人員購買社保問題,如符合購買職工養老保險的條件,由用人單位向對應的稅務部門提出繳費登記即可。 二、關于制定農村工作人員參保規范性文件問題 根據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等部門下發的《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7號)第一條的規定“由省統一制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各市應嚴格按國家和省政策的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制定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市、區(縣)一級人民政府未被賦予制定養老保險規范性文件的權限。因此,我區不能制定購買社保等規范性文件。農村工作人員若不符合購買職工養老保險的條件,仍可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解決其養老保險問題。關于您提出的建議,對于其他不符合現有參保政策的村聘用工作人員參加職工社保問題,我們將深入調研并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指引,推進此項工作開展。 感謝您對我區社會保險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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