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戶籍管理中,由于宅基房問題,農村中的幾代人只有一個戶口本,大部分家庭中的子女結婚后與父母已分開生活多年,房屋、土地均已分開,到戶籍派出所要求辦理分戶手續派出所告知不能辦理分戶。為了方便家庭生活,便于戶籍管理,請公安戶籍的酌情考慮將已結婚的家庭子女實行戶籍分戶。 在接訪群眾以及走訪群眾,反映最多的問題是,希望政府部門能簡化入戶、分戶問題。根據廣州市戶籍的相關政策,辦理分戶的必要條件: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產證明(個人名下房產證明)。但現實生活當中,農村大多數人都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明(個人名下房產證明)。每次到所在村委會、戶籍派出所辦理分戶都收到政策不允許、不予以辦理的答復。據國土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申請建房需提交本戶戶口薄復印件”,需根據戶口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致使公安部門的要求與國土部門的要求相互為前置條件,導致農村村民分戶難。一定程度的影響了群眾的生活。希望區相關職能部門能夠簡化分戶程序,農村村民分戶的,申請人必須已婚、經濟獨立、生活自主、《結婚證》、村(居)證明(需證明其經濟獨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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