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區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第20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馮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花園小區停車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建議》(第20號)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交通運輸局、區司法局等單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1月18日進行了電話溝通、2月25日進行了座談交流,經綜合區交通運輸局等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區政府牽頭的建議
(一)區領導高度重視停車難問題
今年1月,區政府召開工作會議,專題協調解決停車難問題。會議強調,各職能部門要加強聯動,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提高現有停車資源的利用率,提升停車信息化服務水平,規范停車場管理和停車行為,增加停車位供給,切實解決停車難問題。分別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成立公共停車位設置及整治工作小組、我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牽頭成立物業停車管理工作小組,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區領導指示精神,區交通運輸局及我局分別牽頭制定了工作方案(草案),由區交通運輸局匯總并征求各職能部門意見。現階段工作方案中,明確了成立區級緩解停車難問題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區領導擔任),并圍繞大力推動停車設施建設、有效增加停車泊位供給;盤活現有停車資源、合理調控停車需求;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提升信息技術應用水平;規范路內泊位設置和管理;規范靜態交通秩序管理;全面摸查、掌握住宅小區基本情況;疏堵結合、加強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等七大措施,細分了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務,同時提出工作要求。現區交通運輸局正根據各職能部門意見進行修改,待修改完善、報區政府審定后印發施行。
二、關于賦予小區物業一定的處理權力的建議
解決小區停車管理規范問題需充分發揮物業管理的職能和業主自治的功能。業主與物業管理主體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關系,物業管理主體的處理權限來自于業主方與物業管理方對于物業管理的約定,由物業服務主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全體業主簽署的公約,根據物業的使用性質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停車秩序,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約束。對于不受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和約束的行為,可與業主進一步明確約定亂停車問題的處理細則,將業主不按照管理規范停放車輛的處理后果納入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小區自治管理文件中。
三、關于聯合執法、加大執法處置力度的建議
一是加強停車占道的違法行為監管和處罰力度。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行為的,物業管理主體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及時勸阻、制止,或者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管理規約規定予以清理。勸阻、制止無效或者無法清理的,物業管理主體可以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區公安分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運用委托執法權限,針對轄區內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根據省、市的統一部署,區消防救援大隊設立了96119熱線、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接收投訴舉報方式,快速接收核查群眾關于占用消防車通道等情況的反映,及時核查處理,并將《消防法》中堵塞、占用、封閉消防車通道違法行為的條款查處權委托各屬地鎮(街)執法,擴大覆蓋面,進一步強化執法效能和作用的落地。相關職能單位及各鎮(街)等也將加強執法協作,加大執法力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進行重點查處。
二是小區內部路依法不屬交警執法管轄范圍,交警部門到小區內部路拖移車輛容易引發群眾信訪投訴。日常小區停車管理工作將由屬地鎮(街)、社區居委牽頭組織落實。
四、關于強化宣傳教育、及時曝光不良行為的建議
我局將在依法保護違法行為人隱私權的前提下,通過公布典型違法案例、曝光嚴重違法行為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物業小區宣傳欄、電子屏幕、微信平臺等宣傳陣地,強化宣傳教育,有效發揮輿論約束的作用,在物業小區營造居民自覺遵守停車秩序、有序停放、文明駕駛的良好氛圍。
五、關于從長遠出發的建議
關于加強花園小區停車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建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在規劃審批階段將根據《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相關要求嚴格審核停車配建指標,按照人口規模、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公交服務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進行分區管理、合理布局。
感謝您對我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