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關于區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第43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陳衍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農村建房符合“一戶一宅”舊房無法重建問題的建議》(第43號)建議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運行指揮中心、鐘村街等單位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1月10日進行了座談交流,經綜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運行指揮中心、鐘村街等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對于鐘一村村民擬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建房的,應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鐘一村村民擬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十三條辦理:對于持有集體土地房產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及宅基地證等產權證的村(居)民個人住宅主要通過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等形式實施建設,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預先保護對象等保護建筑,應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規定實施保護修繕。申請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村(居)民個人住宅,無需申領規劃設計條件,經鎮(街)確認符合“一宅一戶”和建房面積標準的,直接申請辦理房屋建筑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后的房屋仍需符合宅基地建房控制標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按照文物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感謝您對我區村民建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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