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關于區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0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歐敏兒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的建議》(第10號)建議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發展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7個單位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6月15日進行了座談交流,經綜合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文件
2020年2月,民政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要求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省民政廳等7部門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20〕139號),要求推動減證便民,持續為基層減負。省民政廳還印發《關于印發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民函〔2021〕80號),要求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市民政局等7部門印發《關于印發廣州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和廣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穗民〔2021〕228號),明確提出7項廣州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和44項廣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從國家到市的文件均列出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市的兩份清單已包含了國家和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
二、關于更換房產證需社區出具證明的問題
更換房產證時需社區出具的“同一地址證明”已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屬于《廣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第21項。
綜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的會辦意見,根據《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規程》九十七條第3點“經登記的房地產,因……地址……等現狀發生變化的,要求提交地址變更證明(屬門牌地址變更的,需對照說明新舊地址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印章或戶口專用章等)等收件材料”,市民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業務時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加蓋派出所行政印章或戶口專用章的門牌地址變更證明等資料。但因公安部門和鎮(街)調整職能,對市民辦理不動產相關業務造成一定影響。原有職能出現真空,應由牽頭部門研究制定新的規范填補真空,保證市民正常辦理業務。經我局分析,部分單位未嚴格執行《廣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仍要求村和社區出具“同一地址證明”。
按照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19〕121號),我區已建設“番禺區新舊路名對照數據庫”,門牌號碼不變的,在數據庫中表述為“經公安部門確認,路名變更后公安部門編列的門牌號碼不變”;門牌號碼改變的,則在數據庫中表述為“路名變更后,公安部門編列的門牌號碼已變更,由公安部門重新編列后,為群眾出具變更證明”。目前,“番禺區新舊路名對照數據庫查詢系統”已上線運行,通過政務網共享數據,實現各職能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及查詢,解決部分道路(街巷)更名后為企業群眾辦事換證帶來不便的問題。
三、關于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建議
目前,市民政局正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調整和實際情況變化,市民政局會按照相關程序對證明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同時,堅持邊治理邊總結邊鞏固,形成長效機制。按照區司法局的會辦意見,因區一級沒有立法權,不能設定證明事項,出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已超出我區職能范圍,應執行地級以上市為單位制定證明事項清單。
我局已將《關于印發廣州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和廣州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穗民〔2021〕228號)轉發到區屬職能部門,要求貫徹落實,進一步推動減證便民和社區減負。我局鼓勵當事人、居民群眾、社區工作者等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情況,及時收集相關反饋信息。同時,對涉及市級層面的,我局將及時向市民政局反映,協調處理。此外,我局還將聯合區職能部門在優化出具證明流程、推行告知承諾制服務模式、推行全程電子化辦理模式上進行研究。
感謝您對我區基層社區治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