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關于區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9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王品慧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為燃氣企業配置燃氣搶險專用摩托車的建議》(第19號)收悉。我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辦理,并與您在6月16日進行了電話溝通,現將有關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根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禁止在我市上道路行駛,第五十四條規定“警用摩托車以及其他經批準執行公務的摩托車的管理不適用本規定”,但燃氣搶險摩托車是否屬于其他經批準執行公務的摩托車,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且經批準執行公務的摩托車駕駛員是否可以為企業員工也需要明確。
另外,經與市公安局溝通,我市“限摩”政策已實施多年,成效明顯,若為燃氣企業配置燃氣搶險專用摩托車,可能引起其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企業等提出類似“執行公務”摩托車使用需求,屆時將造成大量摩托車上路通行,影響城市交通管理政策體系的穩定性。此外,由于目前我市正在推進電動自行車限行管理工作,社會關注度較高,考慮到社會穩定性問題,需要慎重考慮相關政策的變動調整。
目前,我市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可以登記上牌并正常上路通行,燃氣企業可以考慮以電動自行車作為燃氣搶險的交通工具。
感謝您對我區交通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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