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我區《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核發工作,根據《關于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場地證明若干問題的意見》(穗府辦〔2012〕1號)及《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3〕175號)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核發范圍
(一)以下用于生產經營的場所需要核發《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除穗府辦〔2012〕1號文第二條規定必須依法予以取締的情形外):
1.無產權證或產權來源不明的商業性質的城區和城區外道路沿線物業。
2.不符合規劃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區和城區外道路沿線物業。
3.集體土地上的物業。
(二)臨時經營場所用地應在現狀為建設用地上開展,不能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利用農用地從事種植(養殖)業和農村個人宅基地房屋用作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的,由村委會出具場地證明辦理有關證照,無需核發《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但對于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區域,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定范圍后報區查無辦備案,再納入《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核發范圍。
(三)在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內從事經營的,無需核發《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由經批準的園區管理機構出具場地證明辦理有關證照。
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申請、核發
區政府負責并委托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穗府辦〔2012〕1號文第四條所列場所出具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一)《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申請。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是《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申請人,申請人在備齊申請材料后,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提交材料規范詳見附件1)。
(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核發流程。
1.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所屬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申請,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備的,發出《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受理通知書》(詳見附件2);申請材料不齊備的,發出《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詳見附件3),并書面說明理由。
2.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對于符合穗府辦〔2012〕1號文規定的,應當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對于不符合穗府辦〔2012〕1號文規定的,不予核發《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并書面說明理由(核發流程圖詳見附件4)。
《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由經營場所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并加蓋全市統一規格和樣式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業務專用公章(詳見附件5)。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按統一標準印制(詳見附件6),主要包括: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場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3年,自發出之日起計算。
2.臨時經營場所證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四)《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續期、變更。生產經營場所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原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本意見規定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續期。
已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因該場地轉營、轉租,符合穗府辦〔2012〕1號文規定的,新使用人可以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變更手續。
三、《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核發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表(詳見附件7)。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根據不同性質,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6.其他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無需提交)。
(四)經營場所的相關產權證明,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
1.使用由市、區政府審批或投資建設,但未完善用地、產權手續的物業從事經營的,提供政府批準文件或相關材料。
2.使用不符合規劃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區物業,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
(1)使用房產證未標注使用性質但能證明為非住宅性質,或者房產證標注為非住宅性質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提交房產證。
(2)使用臨街一樓的住宅從事經營的,除穗府辦〔2012〕1號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必須依法予以取締的情形外,經營者須提交該房屋所有權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以及周圍物業利害關系人同意其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文件。
“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是指本棟建筑物之內的其他業主,“周圍物業利害關系人”是指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且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
(3)使用除臨街一樓以外的住宅從事軟件開發、設計等不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的,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證明文件。
“不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是指不損害環境,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采光,不產生污水、噪音、廢氣、占道等情況,不會對周邊居民生活帶來不利影響的經營活動。
申請人需要向利害關系人征詢意見的,有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提供協助,并在申請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提交有關征求意見的情況說明。
征求意見可通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周圍物業利害關系人簽署同意書或張貼公示形式(詳見附件8),張貼公示的應在公示前將公示內容及公示地點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公示期限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決定,但最長不超過15天。
3.集體土地上的物業從事經營的,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
(1)依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08年1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根據2010年2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修正),需要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文書。
(2)使用有合法房地產權利證明的集體土地上的物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須提交該合法房地產權利證明。
(3)使用集體土地上的物業從事生產經營,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權利證明的,提供村委會或鎮國土所的有關證明文件;村委會已撤銷改由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文件;村委會改由經濟聯合社管理的,由經濟聯合社出具證明文件。
(五)經營場所屬租賃(借用)關系的,提交房屋出租人與房屋使用人自行簽訂的租賃(借用)合同。自行簽訂的租賃(借用)合同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前,房屋使用人處應填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的全體股東(投資人)的姓名或名稱;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由本企業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簽訂租賃合同;屬于轉租性質的,應出具原出租單位的同意轉租證明;屬于共有關系的,應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使用的證明;房屋屬于自用性質的,無需提交租賃(借用)合同。
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續期、變更手續需要提交的材料,參考上述(一)至(五)項。除應當提交《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表》外,其余在辦理原《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已經提交的材料,辦理續期、變更手續時,無需重復提交。
四、加強對臨時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核發管理及后續監管,對《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的業戶,及時通知其辦理續期手續。區查無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臨時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二)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無需參照臨時經營場所有效期核定營業執照期限,也無需在住所或經營場所后標注“(臨時經營場所有效期至××年××月××日)”字樣,但在業戶辦理變更登記和變動申報備案時,需核查其《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是否屆滿。若有效期屆滿,則需告知業戶先到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續期手續。
(三)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應將涉嫌土地違法建設的情況函告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應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認定該場所屬于立即清拆對象的,不予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對暫未被列為清拆對象的,應為其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安監、工商、文化、經貿、交通、農業、水務、流管等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加強對臨時生產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依法查處,并將處罰信息及時反饋給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因房屋安全、產權、城市規劃、違法建設等原因未能取得《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無照生產經營場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牽頭組織相關執法部門查處取締。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六)區紀委監察機關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察、通報,對濫用職權違規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或違規搭車審批、收費的,追究相關單位主管領導和經辦責任人的責任。
五、完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一站式”審批管理信息系統
(一)區政務辦進一步完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審批管理信息系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審批《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必須使用該系統。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關信息通過“一站式”審批管理信息系統發送至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安監、工商、文化、經貿、交通、農業、水務、流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實現基礎信息共享。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村個人宅基地證明以及經批準的工業園、科技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場地證明,逐步納入區政務辦“一站式”審批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應當對村委會、工業園、科技園區的管理機構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管。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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