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區財政局、區物價局和區海洋與漁業局《關于繼續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繼續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的意見
區財政局 區物價局 區海洋與漁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34號)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公布涉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5〕127號)的要求,結合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番發〔2006〕16號)中“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及區政府辦公室《批轉區財政局等部門關于番禺區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番府辦〔2005〕47號)“涉漁收費意見”的有關精神,現就我區繼續清理和調整涉漁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和調整的范圍
本次清理和調整涉漁收費的范圍:凡具有番禺區戶籍的、從事捕撈漁業的漁民,使用在番禺區登記的漁業船舶參與生產時,所應繳納的一切費用。
二、基本原則
本次清理和調整涉漁收費以“適當減免合法合理收費,逐漸實現漁民生產‘零負擔’”為原則,通過“清、減、免、補”等方式,切實減輕全區捕撈漁民的負擔。
三、保留的涉漁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一)保留的涉漁收費項目: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船舶港務費、無線電頻率占用率、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及漁業船舶船員培訓費。
(二)收費標準: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34號)所定標準征收。
四、配套措施
(一)為貫徹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農村政策,切實減輕漁民負擔,區政府通過對保留的涉漁收費項目以“先征后補”方式,對漁民實行減負。即先由規費執收單位——區海洋與漁業局及番禺漁港監督按規定向漁民征收涉漁收費后,由區財政按實收金額補助給漁民。具體操作方法:
1、區海洋與漁業局在每個季度終了后將經核實的漁業規費收取情況明細表(見附表)及規費收取憑據復印件報區財政局,并抄送所在鎮級財政部門。
2、區財政局負責核準區海洋與漁業局每季度上報的規費收取情況明細表及規費收取憑據復印件,按規費收取實際安排資金全額撥付給鎮級財政。
3、鎮級財政對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在收到該專項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把專項資金如數撥付給漁民戶籍所在村民委員會發放。
4、漁民憑本人身份證、繳交的規費憑據、船舶登記證書前往戶籍所在村民委員會發放點登記領取。
5、鎮財政按季度向區財政上報補助資金收支執行情況。區財政局、區海洋與漁業局要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
6、本“先征后補”辦法一定3年,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執行。
(二)在清理各項涉漁收費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涉漁收費公示制度。區物價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規費計征部門統一清理免征涉漁收費項目,并將清理后的涉漁收費項目及標準統一公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巧立名目向漁民收取公布項目以外的任何涉漁收費以及超標準收費。物價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收費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保證本次清理涉漁收費措施落到實處。
(三)重新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后,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清理涉漁收費減輕漁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34號)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公布涉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5〕127號)的精神,除國家規定依照捕撈許可證發放權限征收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國家規定執行外,其他保留的涉漁收費收入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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