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清明節是群眾祭祖高峰期,亦是森林火災高發期,為切實做好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及早安排部署,嚴格值班制度,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二、要廣泛深入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使森林防火各項政策、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自覺遵守。
三、強化野外火源管理。清明節期間(4月1日至5月5日)禁售煙花炮竹,禁止在山上燃放煙花炮竹、燒香燭、紙錢及各類違禁祭品。城管(林業)、公安、民政、安監、工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各鎮(街)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檢查監督,做到見煙查,違章罰,堅決把山火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切實做好撲火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各單位要加強對滅火器材的維修和保養,消防部門要時刻處于臨戰狀態,尤其是森林消防隊伍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全力以赴,堅決打好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攻堅戰。
五、加強應急處置力度。一旦發生山火,屬地鎮(街)主要領導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和組織撲救,并立即按程序逐級上報。要注意做好撲火安全工作,不要動員老、弱、病、殘、學生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上山撲火。山火發生后,一定要查明起火原因,依法處理肇事者。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一О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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