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番禺區交通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交通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市政園林管理局的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開挖、占道審批許可除外,下同)和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交通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的征收管理職責。 (四)將有關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的職責由區政府委托區建設局承擔。 (五)增加以下職責:大中型城建項目及配套設施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以及交通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招標的組織實施和監管職責;全區物流業和道路指示系統的監管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擬訂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物流業具體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本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交通規劃研究,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優化交通運輸布局,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三)負責道路運輸、道路運輸服務業、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輪渡、停車場、汽車租賃、物流業的監督管理和公路、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和公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區本級負責的城市道路和公路養護維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道路附屬設施(車行隔離欄、人行護欄除外,下同)、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燈、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除外,下同)、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全區道路交通暢通保障工作,建立大中型城建項目及配套設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并組織審查。 (六)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并協調組織實施;統籌協調交通運輸網絡建設;組織指導道路運輸站(場)、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七)依權限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統籌編制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計劃、交通改善工程資金計劃并監督實施,按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統籌編報公路運輸樞紐、港航設施建設等有關項目交通運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參與編制交通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八)負責公路、城市道路收費管理及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負責有關交通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招標投標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參與擬訂交通行業相關收費標準并監督實施。 (九)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承擔鐵路、港口、郵政等綜合運輸的協調工作。 (十)組織協調制定全區交通行業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項目開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交通運輸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參與調查處理交通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受區政府委托管理本區交通戰備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交通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重點活動的組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承擔文秘、會務、辦文、督辦、檔案、保密、機要、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建議提案、宣傳、地方志、年鑒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和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收支結算、財務收支計劃、預決算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承擔交通專項資金、交通規費、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指導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本系統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協調交通行業協會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牽頭制定物流業具體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交通規劃的研究;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組織編制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相關專項計劃,并承擔計劃的協調申報和檢查監督工作;組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后期評價工作;建立和實施全區大型城建項目及配套設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并組織審查;承擔清理整頓收費站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費管理及聯網收費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實施工作;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負責全區道路交通暢通保障工作,組織擬訂相關工作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道路附屬設施、交通設施、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相關設置和維護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管各類交通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招標投標;參與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或調整;負責制定占道停車專項規劃并指導、監督相關招標工作。 (三)路政基建科。 負責城市道路和公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由區本級負責的城市道路和公路養護維修的組織實施工作,監督相關檢測、驗收、計量工作和定額、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指導公路養護、檢測技術革新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承擔道路運輸站(場)養護工程的監管職責;按照批準的區管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組織相關區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公路、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組織實施公路路產、路權維護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車行道和公路的挖掘、占用審批以及核準超限運輸等行政許可事項,組織擬訂相關管理制度、道路賠補償細則和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道路指示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道路指示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運管安監科。 負責指導調控、編制全區道路營運車輛運力投放計劃及審批工作;組織全區道路旅客運輸、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物流業、道路貨物運輸、停車場及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機動車維修和綜合性能檢測行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全區交通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參與調查處理交通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負責全區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轄區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協調全區渡船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承擔鐵路、港口、郵政等綜合運輸的協調工作;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組織實施物流業發展規劃,引導培育物流市場發展;組織協調制定全區交通行業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項目開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交通運輸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治理公路“三亂”工作。 (五)組織人事科(掛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 負責本系統黨建、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公務出國(境)、干部培訓、人才交流和智力引進、專業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統戰、征兵、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監督本機關和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的情況;負責紀檢、黨風廉政建設、行風評議、依法行政、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糾正部門不正之風、干部和職工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局黨委、紀委的日常工作。 (六)執法監督科(掛區交通局綜合行政執法分局牌子)。 根據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行使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政、公路路政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并對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協調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參與治理公路“三亂”工作;負責制定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制度;承辦行業法規宣傳工作;組織行業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業務培訓與教育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交通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綜合運輸體系建立的職責分工。區交通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規劃分局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配合機制。區交通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及交通專項規劃,經區規劃分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區規劃分局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并在各層次城市規劃中落實交通設施用地。 (二)物流管理的職責分工。區交通局承擔全區物流業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區經濟貿易促進局負責擬訂工業、商貿流通業和相關生產性服務業產業物流發展的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設、新興物流業態發展,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物流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三)事業單位廣州市番禺區交通戰備辦公室更名為廣州市番禺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調整為正科級行政單位,掛靠區交通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規定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交通戰備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為全區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提供交通保障。配行政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調整后,其原配備的事業編制(2名)由區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交通局和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交通局和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 類別 名稱 |
行政 編制 |
行政執法專項編制 |
領導職數 |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 |
備注 |
| 計 |
正職 |
副職 |
| 合 計 |
20 |
40 |
— |
— |
— |
4 |
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組織人事科(掛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3名行政編制中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為本部門中層正職級別)。 |
| 部門 領導 |
小 計 |
5 |
|
— |
— |
— |
|
| 行 政 |
3 |
|
3 |
1 |
2 |
|
| 黨 委 |
1 |
|
1 |
|
|
|
| 總工程師 |
1 |
|
1 |
1 |
|
|
| 內設 機 構 |
小 計 |
13 |
40 |
— |
— |
— |
|
| 辦公室 |
2 |
|
2 |
1 |
1 |
4 |
| 發展規劃科 |
2 |
|
1 |
1 |
|
|
| 路政基建科 |
4 |
|
2 |
1 |
1 |
|
| 運管安監科 |
2 |
|
1 |
1 |
|
|
| 組織人事科(掛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 |
3 |
|
2 |
1 |
1 |
|
| 執法監督科(掛區交通局綜合行政執法分局牌子) |
|
40 |
4 |
1 |
3 |
|
| |
|
|
|
|
|
|
| 掛靠機構 |
小 計 |
2 |
|
— |
— |
|
|
| 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
2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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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 |
1、 領導職數兼職等在備注中說明(領導兼職的只計1名職數)。 2、 “其他”指本部門職能科室以外的機構或其他領導職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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