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發〔2015〕7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番辦發〔2015〕2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政府辦),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部分規范性文件備案,取消后,調整為部門職責性管理工作。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轉的職責。
將區僑務和外事辦的職責劃入區政府辦。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文(函)電處理工作,草擬、審核、印發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發布的文件,指導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公文處理工作。
(二)負責區政府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協助安排區政府領導的重要政務活動。
(三)檢查、監督區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審核區政府綜合性文件、區政府領導講話材料;負責全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為區政府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收集、報送區政府領導參閱的信息資料,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報道區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重要政務活動。
(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及政協提案。
(七)負責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政務公開工作。
(八)協助區政府領導處理需由區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協調、督促相關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區政府總值班室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指揮和綜合考評等職責。
(九)負責全區小汽車的定編管理工作。
(十)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省(市)及外地駐本區單位、駐軍等關系,對提出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管理區政府辦所屬或歸口管理單位。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政府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文(函)電收發、分送、轉辦、編號、校對、立卷、歸檔、印鑒管理和機關保密等工作;負責起草區政府、區政府辦交辦的有關公文;根據區政府、區政府辦領導的批示草擬批復文稿;負責區政府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以及區政府領導會議、公務活動的安排工作;指導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公文處理工作。
(二)區政府督查室。
負責區政府黨組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的有關會務、紀要擬發工作及其決定事項、重大問題執行落實的協調、檢查、督辦工作;負責區政府領導和上級部門批辦事項的立項、督辦、催辦、報告及反饋工作,協助領導組織督辦活動;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協調、檢查、督促議案、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常委會例會應由區政府辦理的有關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和審核區政府綜合性文件、區政府領導講話及會議材料;負責審核修改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由部門代擬的各類文稿;負責全區階段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綜合。
(四)調研科(掛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牌子)。
負責對涉及全局性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形成相應建議、規范性文件或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軟課題研究;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反饋和上報工作,協調新聞單位對區政府重大措施出臺、重要政務活動的宣傳工作;負責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組織編制全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指導、協調全區政務公開工作。
(五)人事行政科。
負責協助區政府辦領導處理本單位日常工作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區政府辦會議、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區政府辦及其所屬或歸口管理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思想教育、維穩、宣傳、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培訓、工青婦、老干、計生、外事、財務、資產管理、文體及后勤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六)區應急管理辦公室(與區城市管理運行指揮中心合署,掛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協助處理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應急管理工作,辦理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和信息報送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辦理區內突發事件的處置與救援等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區內相關重大情況和動態;辦理區政府、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有關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指導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應急平臺建設及宣傳培訓等工作;負責我區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清理日常工作;負責區政府總值班室工作,落實24小時應急值守;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指揮和綜合考評等職責。
(七)小汽車定編辦公室(掛區人民政府小汽車定編辦公室牌子)。
辦理全區定編小汽車配備和報廢、過戶更新的審核等工作;負責對區屬定編單位車輛進行編后的監督管理;會同區黨廉辦等有關部門查處區屬定編單位的違紀、違規用車問題。
四、區海防與打擊走私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海防與打私辦)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和海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督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基層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組織、指導、檢查、協調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組織對非設關地重點地區反走私巡防督查,會同有關執法部門查處跨地區、跨部門走私案件和海防案件;組織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調研、收集和分析走私和海防情報資料;負責檢查、督促、指導本區海防的具體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沿海地區解決有關海防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承擔區海防與打擊走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人員編制
區政府辦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區應急辦主任1名,區海防與打私辦主任1名(由區政府辦領導兼任);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區應急辦副主任2名、區海防與打私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4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項
(一)區政府辦加掛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僑務和外事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區僑務和外事辦)、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區法制辦)。
(二)區僑務和外事辦。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僑務和外事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廣州市榮譽市民的聯誼和服務職責;負責依法組織、協調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國內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鎮、街道、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涉外(涉港澳)事務及活動、禮賓管理和翻譯工作;負責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管理工作。
區僑務和外事辦設2個內設機構。
1.僑務科(審批管理科)。
負責僑情調查研究;承擔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廣州市榮譽市民的聯誼、接待和服務職責;負責開展涉僑文化交流工作、華文教育及海外華裔青年夏(冬)令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臺工作;指導和協調廣州市番禺區海外交流協會的工作;負責編發《番禺僑訊》;協助開展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引智、引資和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聯絡、服務僑資、僑屬企業;負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的登記備案及捐贈的審核、報批、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貧困歸僑的扶貧濟困;協助有關部門落實華僑房屋政策工作,辦理落實僑房政策業主身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拆遷華僑房屋確認工作;負責處理涉僑、港澳同胞的來信來訪和涉僑事件;負責華僑回國定居的初審及歸僑僑眷的身份確認;承擔涉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區僑務和外事辦的文秘、檔案、保密、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組織人事、黨務、紀檢監察、勞資、醫療、計生和工青婦、離退休人員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或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
2.外事與港澳事務科。
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涉外(涉港澳)事務及活動、禮賓管理和翻譯工作;負責與外國城市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工作;負責外賓的接待;負責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團組、人員的審核、呈批及簽證工作;負責本區因公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區APEC商務旅行卡的辦理工作;負責相關外國人來華申請的辦理工作;承辦本區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的報批、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來本區采訪的外國記者以及外國駐本區新聞機構和常駐記者的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單位開展對外宣傳工作。
區僑務和外事辦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2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三)區法制辦。
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擔區政府、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向區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人民政府的訴訟事務;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督促指導全區依法行政工作。
區法制辦設1個內設機構。
法制科(掛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牌子)。
組織實施全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辦理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政府作為被申請人參加市政府的行政復議、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和民事訴訟事務;組織全區行政執法單位有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研判和評估;負責處理區政府法律事務,對區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監督、使用提出建議;負責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合同和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區政府、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清理、編纂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審查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辦理報送和監督使用本省《行政執法證》;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區法制辦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區政府辦主任兼任)、專職副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七、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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