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發〔2015〕6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廣州市番禺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衛生和計生、文化廣電和新聞出版部門職能轉變及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4〕55號)、《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番辦發〔2015〕2號)精神,設立廣州市番禺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核發。
2.共用天線系統驗收合格證核發。
3.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登記。
4.印刷業經營者印刷登記簿備案。
5.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備案。
6.有線電視臺(站)播放節目單備案。
(二)劃轉的職責。
劃入原區體育局的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2.設立博物館審批(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廣東”等需由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核發。
4.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5.娛樂經營許可證核發。
6.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核發。
7.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8.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核發。
9.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核發。
10.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審批。
11.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初審。
12.各地級以上市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13.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備案。
14.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15.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含變更與延續)。
16.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
17.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批準。
18.三級裁判員注冊。
19.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授予。
20.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授予。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文化體育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文化體育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文化體育管理職能整合,統籌文化體育管理資源,推進文化體育體制機制改革。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和鎮(街)、村(居)文化建設;指導、協調區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和鎮(街)、村(居)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推動文化藝術和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區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保護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廣播電視監督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以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的民辦機構,監管電影放映經營活動;管理全區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六)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本地區書報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本地區印刷企業的印刷經營活動,以及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發行、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
(七)負責本地區著作權管理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管理著作權貿易活動,提供著作權咨詢等服務。
(八)對文化藝術及娛樂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按分工管理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協助監管網絡游戲和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等網絡文化活動。
(九)組織、實施全區掃黃打非及文化體育市場管理工作,指導文化體育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發展文化體育產業,協調指導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文化體育創意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十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負責體育宣傳、培訓、交流;組織區體育競賽活動,承辦區級以上體育賽事;組織開展全區國民體質監測工作。
(十二)負責對區競技體育宏觀指導和管理,深化體教結合工作,指導中小學校的業余體育訓練競賽工作;向省、市推薦和輸送體育后備人才。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體育運動場地、設施的規劃布局、建設和管理;統籌區屬體育場館的改造、建設、開發工作;指導、檢查全區公共體育場館的惠民開放工作。
(十四)落實體育惠民政策;指導體育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工作;對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全區性文化體育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業務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協調全區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組織對全區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版權、體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日常工作和機關行政事務,統籌和協調全局性工作;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和重要文件;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檔案等工作;負責因公(私)出國(境)人員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職稱評聘、勞動工資、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安全保衛、綜治維穩、計劃生育、公費醫療、宣傳教育、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工青婦、離退休干部工作;組織協調對外文化體育交流與合作;對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二)社會文化科。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群眾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室)工作、博物館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區農村數字電影放映工程;指導業余文化藝術的創作和培訓;協調、組織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和文博工作;指導協調文物的勘探、發掘、整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普及工作;以及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管工作;指導古籍保護以及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申報和保護工作。
(三)體育科。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群眾體育發展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開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工作,組織體育宣傳、培訓和交流工作;組織區體育競賽活動,承辦區級以上大型體育賽事;負責對全區競技體育宏觀指導和管理,指導中小學校的業余訓練競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體育運動場地設施的規劃布局、建設和管理;統籌區屬體育場館的改造、建設、開發工作;指導、檢查公共體育設施的惠民開放工作;指導全區性體育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業務工作。
(四)審批管理科(掛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審查、管理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辦理(或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對演出、電影放映、文化娛樂、競賽表演、美術品市場以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游戲、網上文藝類產品傳播進行監管;監管圖書、報紙、期刊、電子音像出版活動和互聯網、手機、數字多媒體等非紙質媒體出版活動;監管書報刊、音像制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負責本區著作權管理檢查、監督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提供著作權咨詢服務;承擔全區文化體育市場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檢查和重大執法任務的協調工作;配合上級業務部門開展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產業發展科。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文化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文化體育市場管理辦法和文化體育經營活動行業標準及服務規范;指導協調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扶持、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創意產業的建設與發展;督促重大文化體育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體育產業信息化建設;擬訂并組織實施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資助計劃、人才分類開放和創業人員培訓計劃,承辦行業人才交流、引進和培訓工作;負責全區文化體育及相關產業統計工作;承擔區屬大、中型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協調和監督工作;承擔區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和管理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監管廣播電視、網絡視聽、衛星電視、公共視聽載體的節目內容和質量;協調、指導、監督全區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組織對全區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
四、人員編制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區版權局、區體育局牌子。
(二)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以下簡稱區文化執法隊)實行區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雙重管理,以區管理為主的體制。區文化執法隊的組織關系、人事關系、行政關系由區管理,但區在決定任免、調動區文化執法隊正職領導時,必須事先征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同意。區文化執法隊的業務工作接受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雙重領導。
(三)機關后勤服務人數按現在職在崗人數2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四)原區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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