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1〕1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考評試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辦。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自評表
承辦單位:(蓋章)
| 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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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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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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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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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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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建立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制度的,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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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沒有指定領導分管的,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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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沒有指定部門負責的,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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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沒有指定具體經辦人員負責的,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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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責任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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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辦建議、提案后對交辦單位確定的辦理部門有異
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和退回交辦單
位的,每件超過1天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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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對交辦的建議、提案無充分理由、經交辦單位協調
并經區政府領導批示后仍推諉不辦的,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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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接待建議人或提案人視察檢查或咨詢時態度不好,
受到投訴并經查實的,每次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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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主辦超過5件(含5件)建議提案的承辦單位,沒
有選取1件或以上有代表性、可行性的建議和提案
作為本單位的重點辦理件并由主要領導督辦的,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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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辦理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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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辦人大重點建議案每件加15分,會辦每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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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主辦政協常委會議建議案和主席會議建議案每件加
15分,會辦每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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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主辦建議或提案的,每件加4分,會辦每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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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答復時間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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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會辦單位意見針對性不強、理由依據不夠充分或對
屬于本單位解決的問題但工作態度不夠積極,受到
主辦單位投訴并經查實的,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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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會辦單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會辦意見,受到主
辦單位投訴并經查實的,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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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主辦單位的答復文件出現格式錯誤的,每件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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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主辦單位的答復文件出現內容錯誤的(包括法規政
策引用不當、內容表述不明確、對提出的問題解釋
不清楚、建議或提案人名稱、稱謂有錯漏、錯誤和
錯別字過多等),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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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主辦單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意見送達交辦單
位且沒有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并經批準的,每件超
過1天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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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市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答復稿
(代擬稿)的,主辦單位每件減5分,會辦單位每
件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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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代區政府草擬報送市交辦的建議提案答復文稿,內
容過于簡單空洞、質量較差,經領導審核后需退回
重擬的,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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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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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承辦單位主動與建議人或提案人進行座談等見面溝
通工作的(收到反饋不滿意的意見再安排的除外),
每次(以抄送區政府辦公室的書面通知為準)加10
分;5件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合并座談的
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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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主辦單位沒有與代表委員進行溝通的(溝通包括電
話、座談等形式),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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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主辦單位辦理過程中與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主
辦單位沒有組織協調解決的,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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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辦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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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主辦
單位加5分,會辦單位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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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已列入計劃并逐步解決或建議
被采納的,主辦單位加3分,會辦單位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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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辦理結果表示滿意或基本滿
意的,主辦單位每件加5分,會辦單位每件加3分;
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后,沒
有主動與建議人和提案人溝通的,對責任單位每件
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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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答復文件中承諾的事項,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投
訴或經檢查發現落實工作做得不好,屬于主辦單位
責任的,每件減10分;屬于會辦單位責任的,會辦
單位每件減10分,主辦單位每件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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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年度辦理工作完成后,按質量、期限等要求提交書
面總結報告的,加10分,否則,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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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分: 考評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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