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7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華僑、港澳同胞與本區公民結婚登記的職責劃歸市民政局。 (三)增加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醫療救助職責,健全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救助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職責。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捐贈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區本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七)負責全區街(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八)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工作;負責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組織指導本區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外事、信息、安全、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民政工作的政策調研,起草重要文稿,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局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審計工作;承擔本級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維穩綜治、信訪、機構編制、宣傳、理論學習、勞動工資、計劃生育、武裝、僑務、統戰、黨群等工作。 (二)安置辦公室(與優撫科合署,掛區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辦公室牌子,副處級)。 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復員干部、轉業士官、退伍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參與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承擔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審核、報批和撫恤金發放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間)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五老人員”的補助、優待工作和民政部門代管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支援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負責雙擁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宣傳、培養、推廣雙擁共建典型;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慰問活動和雙擁創建評比命名表彰活動;組織、指導開展軍(警)民共建活動;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指導區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雙擁工作;協調駐軍部隊做好擁政愛民工作;辦理或接待軍人和群眾有關雙擁政策和軍政軍民關系的來信來訪;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科。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防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區本級救災物資的儲備、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辦災情信息核查、上報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產救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五保供養、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關救助政策。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負責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監督、檢查;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的受理工作;組織指導本區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科(與區劃地名辦公室合署,掛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依法落實和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提出工作改進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建設及村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依法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直選和村委會成員補選、辭職、罷免等工作;指導農村社區建設工作;協助鎮(街)開展對村民委員會干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的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調整、勘定、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和日常管理,以及地名標志設置、維護以及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社區建設和社會工作科。 負責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及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居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政策、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和諧社區創建活動;協調社區服務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區性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管理服務建議,承擔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經費和人員編制保障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干部的表彰和居民委員會干部的培訓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社區干部的聘用、管理、考核、福利待遇等相關政策;負責指導“平安通”緊急呼援服務工作;組織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建立社會工作制度體系及運作機制;統籌規劃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組織實施項目評審、績效評估和考核;培育發展社會工作類社會組織,貫徹執行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服務及考核評估的指導標準;指導、協調區屬有關單位、鎮、街道開展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六)社會事務科。 貫徹執行婚姻、殯葬、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文明婚俗和殯葬改革;監督指導婚姻登記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員資格考核的組織、審核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科(掛區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 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省、市相關的實施細則,并按照管轄權限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有關民間組織的投訴舉報、信訪;協助行業協會及無業務指導單位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安置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安置辦公室副主任1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五、其它事項 (一)撤銷事業單位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其配備的事業編制4名由區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民政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民政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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