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09〕6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農村財務電子監察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О九年九月十一日
番禺區農村財務電子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作用,推進農村財務電子監察工作,強化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村及所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全面推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電算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農村財務電算化軟件進行財務核算,按照《廣州市番禺區農村財務管理電算化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與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電算化軟件對接,提取財務信息數據,實現對農村財務的監控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條 鎮(街)運用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對本轄區內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實施監控分析。
鎮(街)要指定專門負責部門,配置崗位負責人員,負責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區監察局、區農業局運用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對鎮(街)履行農村財務監管職責的情況實施電子監察。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的設定要求上傳財務數據,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于每月10日前上傳上月財務信息數據,包括帳套文件、現金盤點表、民主理財報告等。
第九條 對于沒有按時上傳財務信息數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督辦,督辦限期前5個工作日,系統發出綠色預警信號,相關鎮(街)需加緊辦理。
超過期限不辦理的,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在2個工作日內仍未糾正的,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出現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按時上傳財務信息數據的,所在鎮(街)應當加具審查意見,系統中止計時。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系統恢復計時。
第十條 農村集體財務信息數據成功上傳之日起,鎮(街)要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系統的設置要求,對農村財務信息數據進行監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民主理財情況。
(二)大額開支情況。
(三)征地補償款使用情況。
(四)財政資金下撥使用情況。
(五)其它需要監控、分析的情況。
第十一條 鎮(街)對農村財務信息數據進行監控分析,要提出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務數據是否真實。
(二)款項收支是否合法。
(三)帳務處置是否規范。
(四)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五)其它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農村財務信息數據監控分析任務到期前5個工作日,系統發出綠色預警信號,相關鎮(街)需加緊辦理。
超過期限不辦理的,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在2個工作日內仍未糾正的,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直接向有關鎮(街)發出紅色糾錯信號:
(一)未經調查核實就出具審查意見的。
(二)隱瞞、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財務行為的。
(三)監管不力,導致農村集體資產被挪用、侵吞或其它損失的。
第十四條 區監察局、區農業局要加強對鎮(街)應用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的監督和指導,對鎮(街)所提出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規范性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鎮(街)對監控分析所發現違規財務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涉嫌違紀以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存在問題,要及時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六條 被發出黃色糾錯或紅色糾錯信號的,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存在行政過錯的,對負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的監管責任人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黨紀政紀處分。
(七)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不配合或者阻擾對錯誤行為進行調查,或者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從重處理。
農村財務監管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財務監管責任人不承擔責任:
(一)出現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二)系統運行故障致使錯誤報警發生的。
第十九條 區農業局應當運用農村財務監控分析系統,定期對鎮(街)的農村財務監控工作進行績效測評。
第二十條 績效測評的內容主要是:
(一)工作時效情況。
(二)審查意見質量情況。
(三)糾正、落實整改工作情況。
(四)違紀違法行為情況。
(五)反映工作績效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區農業局根據測評內容制定測評標準,采用扣分或加分相結合的方式,評定測評分數,并對績效測評結果進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農業局對發現的農村財務監管問題及時反饋相關鎮(街),重大問題向區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第二十三條 鎮(街)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監察局、區農業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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