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09〕5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提高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轉發〈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的通知》(番府辦〔2007〕35號)和《轉發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的通知》(番府辦〔2008〕7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公開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三種。非涉密普發性公文,一般作為主動公開信息;已定密的公文,內部研究或審議、報批過程中的公文,政府內部之間征求意見類公文,內部政府信息、政府內部公文,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公文,一般作為免予公開信息;除上述規定之外的非涉密、非普發性公文,一般作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三、從2009年8月3日起,凡是各單位需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印發公文的,必須確定公文的公開屬性,并以規范的格式在請示中標注(統一標注在附注處)。屬于免予公開的,還應當說明免予公開的理由。信息公開屬性表述參考格式:此件為普發性公文,作為主動公開信息;此件為政府內部研究報批過程中的信息,作為免予公開信息;此件為涉及個別單位的特定信息,作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四、各單位上呈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印發的公文時,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為依據,確定公文的信息公開屬性,且理由要充分。
五、區政府辦對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印發公文的請示的信息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對無標注公開屬性或者標注不準確的,應作退文或者商草擬單位重新確定屬性。
六、公文印發后,各單位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公文的公開屬性,及時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公文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屬于主動公開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的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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