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4〕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消防工作綜合考評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公安消防大隊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2月25日
番禺區消防工作綜合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1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3〕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1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3〕42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番府〔2013〕13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本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牽頭,會同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1月底前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區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采取通過聽取相關工作情況的匯報、查閱臺賬資料、隨機抽2個人員密集場所(不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到現場查看及對鎮街、社會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提問和現場測試等聽、查、看、問的方法進行驗收。
第六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并實施。
第七條 考核程序:
(一)考核準備。考核工作組根據年度工作實際,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
(二)各鎮、街自評。考核對象總結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進行自評,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自評情況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
(三)考核實施。每年1月20日前,由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經區政府審定后,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九條 經區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評以及平安創建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表揚。
第十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該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區政府作書面檢討。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該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區政府作出書面檢討。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廣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本辦法,結合實際,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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