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1〕12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查控村(居)民住宅超高搶建行為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番禺區查控村(居)民住宅超高搶建行為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村(居)民住宅超高搶建行為,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提高市民群眾幸福指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和《關于嚴肅查處村(居)民住宅超高超層違法建設的通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持番禺規劃分局、區國土房管分局、區綜合執法分局等職能部門和各鎮(街)查處違法建設的現有體制、機制、職責、任務不變。在此前提下,由區城市管理運行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區指揮中心)牽頭組織對重點鎮(街)、重點區域、重點路段、敏感地點和群眾投訴、領導指定區域進行重點巡查。
第三條 成立區查控村(居)民住宅超高搶建行為巡查小組,由區指揮中心、區綜合執法分局和鎮(街)抽調人員組成。巡查小組分成若干支隊伍進行“日巡查”,屬地鎮(街)必須按照區指揮中心的統一部署,派員參加巡查工作,并保障巡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條 發現超高搶建違法建設后,區指揮中心立即啟動“日報告”制度,逐宗建立檔案,督促屬地鎮(街)整改落實。屬地鎮(街)應明確每宗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責任領導必須為鎮(街)班子成員。
第五條 啟動“日報告”制度后,屬地鎮(街)應將當日查控情況和采取措施(附照片),經責任領導和責任人簽字確認,并加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后,于每天21:00時前報區政府總值班室,直至該超高搶建部分拆除完畢為止。
第六條 各鎮(街)應加大查控超高搶建行為工作力度。對啟動“日報告”的違法建設,屬地鎮(街)應當迅速制定拆除方案,明確拆除時限,立即停水停電,并采取各種措施,堅決叫停繼續搶建或裝修,并按拆除時限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拆除工作應在啟動“日報告”制度后10天內完成,最遲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區指揮中心組織人員每月對“日報告”進行分析評估,對久拖未決或查控不力,導致加建搶建情況繼續甚至完工的,啟動“責任倒查”機制,逐宗移交區監察局,由區監察局對相關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問責。
第八條 區指揮中心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舉報,并建立相應的登記制度。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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