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4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以下簡稱區農業局),掛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海洋與漁業局(以下簡稱區海洋與漁業局)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海洋與漁業局的職責、原區林果管理辦公室的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等職責整合劃入區農業局。
(二)將實施監督、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區植樹造林,指導鎮、村園林綠化建設的職責劃給區城市管理局(掛區林業和園林局牌子)。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增加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全區“三農”工作的職責。
(五)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全區“三農”工作,統籌城鄉發展工作,協調指導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組織、指導擬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統稱農業)和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或監督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的相關職責;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發展設施農業,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的責任;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
(六)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水產苗種和肥料、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漁具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作物和負責水產品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指導主管的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協調、監督主管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指導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
(十)承擔農業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監測、匯總農業災情,統籌協調救災物資的籌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防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負責農業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及成果轉化,指導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海域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指導和監督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維護國家海洋和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四)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海洋與漁業局牌子)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督辦、會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提案議案、績效考核、信訪等工作;組織開展“三農”工作、農業產業及海洋管理調查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海洋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綜合反映和分析“三農”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有關“三農”工作及海洋管理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材料;負責局機關后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職責;牽頭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組織擬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農業建設工作,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農業項目的綜合管理,牽頭組織編制農業項目資金計劃與安排方案,制定相關農業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承擔農業和海洋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指導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協調農業機械引進、示范、推廣、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農機化推廣體系與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部門預算編報和組織執行以及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參與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三)農村建設指導科。
負責組織落實區委、區政府和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研究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協調區直涉農單位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綜合反映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工作情況;擬訂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新農村建設;負責新農村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協調指導中心鎮建設工作,促進農村社會發展;指導協調鄉村旅游發展。
(四)經營管理科。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集體資產管理;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的相關職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審計等相關工作;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質監法規科(掛市場與經濟信息科牌子)。
承擔綜合協調和監督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和海洋管理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與海洋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協調有關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協調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化肥、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跟蹤采集分析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市場價格、供求和運行情況,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收集匯總農情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六)科技生產科(掛蔬菜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擬訂農業和海洋科技發展、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或監督實施;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和農業教育體系建設,組織農業與海洋科研及成果轉化;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民科技培訓,指導農作物新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和示范推廣;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用地、宜農濕地的農業生物物種、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擬訂種植業(含蔬菜、水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落實有關蔬菜生產政策,協調指導蔬菜現代化生產示范點建設;組織指導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統籌協調救災物資的籌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協調指導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擬訂農田基本建設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負責種植業統計工作。
(七)海洋綜合管理科(掛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管理科牌子)。
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開發利用等規劃;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并組織漁港規范和建設;組織實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承擔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管理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災害預報預警工作;承擔海洋統計工作。
(八)漁業科。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漁業養殖、捕撈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及漁業產業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現代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水生動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統計工作。
(九)組織人事科(掛黨工委辦公室、紀工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員錄用、考核任免、勞動工資、計劃生育、普法教育、統戰、僑務、工青婦、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會同有關科室擬訂農業、農村和海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科技人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局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協調干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局機關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農業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海洋與漁業局牌子)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工委書記(兼紀工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專職紀工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農村財務管理的職責分工。區農業局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的相關職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審計等相關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協調、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區農業局和各鎮(街)等,指導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區農業局、區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管理廣東省漁政總隊番禺大隊(掛廣東省海監總隊番禺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番禺檢驗站牌子),其機構編制方案另行制定。
(三)區畜牧獸醫局、區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區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公室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歸口區農業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海洋與漁業局牌子)管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農業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海洋與漁業局
牌子)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農業局(掛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海洋與
漁業局牌子)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 類別
名稱
|
行政
編制
|
領導職數
|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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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
正職
|
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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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5
|
—
|
—
|
—
|
5
|
黨工委書記兼紀工委書記。
由于本表篇幅有限,內設機構的掛牌機構未在表中列出,詳情見正文。
“組織人事科”(掛黨工委辦公室、紀工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3名行政編制中含專職紀工委副書記1名(為本部門中層正職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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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門
領導
|
小 計
|
5
|
5
|
2
|
3
|
|
|
| 行 政
|
4
|
4
|
1
|
3
|
|
||
| 黨工委
|
1
|
1
|
1
|
|
|
||
| 內設
機
構
|
小 計
|
30
|
—
|
—
|
—
|
5
|
|
| 辦公室
|
2
|
2
|
1
|
1
|
5
|
||
| 計劃財務科
|
4
|
2
|
1
|
1
|
|
||
| 農村建設指導科
|
3
|
1
|
1
|
|
|
||
| 經營管理科
|
4
|
2
|
1
|
1
|
|
||
| 質監法規科
|
4
|
2
|
1
|
1
|
|
||
| 科技生產科
|
4
|
2
|
1
|
1
|
|
||
| 海洋綜合管理科
|
2
|
1
|
1
|
|
|
||
| 漁業科
|
4
|
2
|
1
|
1
|
|
||
| 組織人事科
|
3
|
2
|
1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小 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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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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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導職數兼職等在備注中說明(領導兼職的只計1名職數)。
2、 “其他”指本部門職能科室以外的機構或其他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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