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8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 號)和《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2 號),設立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國土房管分局),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同時受所在區政府領導,依法履行轄區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行政管理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預審報批;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家、省、市立項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負責土地利用計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轄區后備農用土地的開發、復墾、整理工作。 (三)負責辦理轄區內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涉及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核發經區政府批準后的農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對閑置土地的調查及征收閑置費等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擔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轄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農村房地產和市局交辦的城市房地產的登記、發證、撤證和應訴工作;負責土地資源及地籍的調查統計、動態監測和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負責轄區測繪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計劃的匯總和審核,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及成果匯交與管理等工作;負責測繪標志及基礎設施的維護工作;指導、監管測繪市場。 (七)負責轄區房地產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負責轄區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城市危房改造計劃;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危房改造和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普查、危房督修、房屋應急搶險工作;負責查處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 (九)負責轄區直管房的產權、租賃和安全等管理工作;負責直管房租賃使用、修繕養護及淘汰重建等工作;負責辦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關手續,落實僑房政策和查處違反直管房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負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協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協助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工作;負責轄區注冊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和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報批的前期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督和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裁決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礦產資源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建設及其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土房管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分局日常工作,擬訂并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分局綜合擬文和公文的收文、擬辦、督辦及發文審核等工作;負責分局綜合、保密及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分局大事記、年鑒、修志的編寫和調研、辦理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分局“窗口”辦文的督辦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負責分局重要會議、活動和接待、對外聯系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后勤等管理工作;負責分局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和專項資金安排及監督執行工作,指導、檢查、管理分局屬下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財政資金的使用、稅收和收費執行情況;負責本系統年度財務部門預算決算的匯總和分局機關預算決算的編報;負責分局所屬自收自支單位經費開支的審核工作;負責分局基建投資用款計劃審核工作;協助分局相關科室(單位)辦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稅費工作;負責機關并組織指導分局所屬各單位有關財務統計的工作。 (二)土地規劃和耕地保護科。 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家、省、市立項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和預審報批;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審核土地開發、墾復、整理項目;負責轄區耕地保護及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以及后備農用土地的開發、復墾、整理等管理工作,核收耕地開墾費。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配合轄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配合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家、省、市立項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涉及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負責農村村民非公寓性住宅用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含變更、延期)工作;負責閑置土地的調查、初審等工作;指導區級土地儲備工作;負責征收集體土地的批后實施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報批;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方案的初審上報;負責評估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裁決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四)產權地籍和測繪管理科。 負責轄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指導房地產轉讓等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查處違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協助司法機關查封、解封房地產工作;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國土資源和房屋權屬處理;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統計、動態信息監測、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及相關信息化建設;負責測繪行業和市場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直管房的產權管理,辦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關手續;會同僑務等有關部門落實華僑房屋等房屋政策,辦理相關事務工作;配合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家、省、市立項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轄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科。 負責轄區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商品房預售)、租賃、中介市場的監管工作,受理相關投訴案件,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中介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政策的貫徹和落實工作;依法協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協助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糾紛、投訴的受理、調解及協調處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備案工作;負責轄區注冊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和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報批的前期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示范和優秀項目的初評及推薦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前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危房治理和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直管房的租賃使用、修繕養護及淘汰復建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房屋安全應急搶險工作。 (六)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普法、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黨建、黨務的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分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負責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訓、人事檔案信息等管理工作;負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政風行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公共服務行為督查、基層評議機關等工作;負責武裝、統戰、對臺、僑務、計劃生育、安全保衛、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負責信訪、維穩、綜治工作;擬訂和實施本系統信訪工作規范和制度;負責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分局所屬單位的信訪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和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分局行政案件的處理、協調、復議和訴訟等工作;負責分局對外公文的合法性審查。 (七)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負責查處轄區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及相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家、省、市立項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協助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國土房管分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3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3 名,黨組書記或副書記1名(兼紀檢組組長);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專職紀檢組副組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5 名。 五、其他事項 (一)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區國土房管分局的分支機構,其機構規格、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維持不變。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番禺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番禺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國土房管分局人員編制及領導配置表 附件 區國土房管分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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