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5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經濟貿易促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廣州市番禺區經濟貿易促進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經濟貿易促進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經濟貿易局(掛區酒類專賣管理局牌子)、原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經濟貿易促進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區經濟貿易局(掛區酒類專賣管理局牌子)牲畜屠宰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四)將原區發展和改革局(掛區糧食局牌子)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職責劃入區經濟貿易促進局。
(五)將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承擔的全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職責劃入區經濟貿易促進局。
(六)增加民用爆破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
(七)增加民用船舶建造(修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八)增加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宏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的職責。
(九)增加金融工作的職責。
(十)加強對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民經濟運行、工業、商貿流通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金融工作、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制定并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
(二)監測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運行態勢,統籌協調經濟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綜合調研,提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措施。
(三)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的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負責工業、商貿流通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項目的受理、呈報工作;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大力發展以高新技術和創新產業為主導的先進制造業;指導企業質量管理工作,參與推進名牌帶動戰略工作,負責工業、服務業和混合業態龍頭企業的受理申報、組織評定工作;負責轄區船舶建造(修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四)擬訂并組織實施轄區內工業、商貿流通業的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配合上級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建設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五)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轉移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產業轉移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推進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現代產業體系建設。
(六)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培育發展城鄉市場。
(七)擬訂并實施電力運行管理工作政策、計劃、措施,承擔法律法規授權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責;配合組織協調煤炭、電力、成品油等供應。
(八)擬訂并組織實施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服務業與制造業融合發展,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九)承擔組織實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對特種商業行業和市場實施管理,負責對酒類專賣、食鹽銷售、再生資源回收、民用爆破器材等重點行業和商品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十)負責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一)配合和聯系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分析監測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地方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和措施,培育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
(十二)負責對外貿易工作;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進出口情況;負責技術進出口工作,擬訂推動技術貿易措施;制定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及服務外包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加工貿易的審核管理;負責機電產品的進出口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簽證初審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與保障對外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十三)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重要外資項目的引進、落戶和服務等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和核準等工作;協調解決投資環境有關問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和境外投資政策、法規;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
(十四)負責橫向經濟技術協作與交流;組織、協調和落實對口支援和幫扶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工作。
(十五)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宏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工作,指導協調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發展。
(十六)組織制定口岸建設規劃;負責對口岸開設或關閉進行立項、報批;負責口岸綜合管理及口岸各單位協調工作,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經濟貿易促進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文秘、督辦、會務、接待、檔案、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財務、車輛、后勤、內部制度建設和愛國衛生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審核、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工業、商貿、對外貿易史志的編寫工作。
(二)工業經濟科。
負責擬訂轄區工業產業政策、措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轉移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產業轉移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配合上級經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整頓淘汰落后產能;組織規劃重點、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提出重點行業、產品調整方案;指導協調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推廣應用及產業化工作;負責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項目的受理、呈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的融合;指導企業質量管理工作,參與推進名牌帶動戰略工作;負責轄區船舶修建(修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企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推進企業節能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指導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承擔法律法規授權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責;組織擬訂轄區電力行業發展規劃;負責轄區供電與用電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各部門有關電網建設、電力設施保護等工作;配合上級經貿部門并會同各部門加強轄區成品油、煤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三)商業貿易科(掛區酒類專賣管理局、區食鹽和酒類專賣稽查隊牌子)。
擬訂并組織實施商貿流通業的產業政策、措施、發展規劃以及促進現代流通業發展、促進消費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負責推進城鄉商業網點建設,培育發展城鄉市場體系;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指導、協調餐飲業和服務業行業開展等級評定,促進服務業的規范協調發展、品牌培育和市場推廣;負責國家、省、市有關服務業和流通業扶持項目的申報;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再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規劃與實施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查處再生資源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管理權限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酒類零售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負責對酒類專賣、食鹽銷售進行監督管理,整頓和規范酒鹽市場秩序;負責轄區食鹽和酒類行業的日常檢查執法工作,查處假冒偽劣酒品和食用鹽,受理社會群眾投訴和舉報的案件;指導區酒類行業協會規范酒類市場經營。
(四)外貿管理科。
擬訂對外貿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措施,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負責加工貿易的審核管理;負責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進出口、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和品牌國際化的促進工作;負責紡織品產地證的打證和統計;負責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審核上報;協調指導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參與農產品出口的協調;負責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審核上報;負責外貿統計、數據分析及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涉及外經貿的外匯、稅收、信貸等政策;負責反傾銷、反補貼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
(五)外資業務科。
擬訂利用外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進行利用外資的政策研究和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負責協調和指導外商投資管理和促進工作;按管理權限審批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質押等有關事項,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引進、在投資額內免稅進口設備、基建項目投資額度備案等事項的審核;負責企業的境外投資審核;負責利用外資的統計及數據分析;負責組織和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區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參與制定促進外商投資規劃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擬訂招商引資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對外招商;負責與境外投資促進機構聯系交流;指導管理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擬訂對外經濟合作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對外經濟合作交流有關活動;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
(六)經濟運行科。
監測、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生產性服務業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近期主要經濟預測指標,以及經濟運行調控方向,掌握和跟蹤新經濟增長點的實施情況;綜合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生產性服務業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牽頭組織重大課題調研;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七)中小企業科(與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合署)。
協調相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創新,推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服務體系建設和擔保體系建設;指導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優化調整;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指導、聯系和協調相關行業協會及中介組織開展工作;負責轄區鄉鎮企業系統協調服務和系統報表匯總工作。
配合和聯系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業務,提升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和地方經濟的支持;做好本轄區金融統計工作,研究分析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維護區域金融秩序,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研究擬訂地方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措施,培育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引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推進多層次金融市場發展;承擔區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經濟技術協作科(與會展促進科合署)。
組織制定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國內協作、合作的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組織協調本區與國內外協作、合作項目,并檢查、督促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對口支援和幫扶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工作;負責配合做好轄區內各地政府、行政、事業、企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備案登記和聯絡管理工作。
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宏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工作;負責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和博覽會工作;指導協調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發展。
(九)口岸管理辦公室(掛區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副處級)。
負責編制口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口岸開設、關閉或調整,以及口岸有關業務工作的立項、報批和綜合管理;督促檢查口岸查驗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和規定,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和行李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以及檢查、查驗、檢疫等;負責協調各口岸單位之間的關系;組織開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動;負責區政府提供給口岸查驗單位的物業管理、口岸查驗單位工作人員生活補貼的具體發放計劃;組織協調口岸查驗通關改革工作;負責有關口岸管理的各種數據的統計上報;督促、檢查口岸檢查檢驗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有關執法和監管工作;負責口岸綜合管理工作。
(十)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
承擔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宣傳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區工作;負責機關干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公務員錄用、培訓、考核、任免、調配工作;負責所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統戰、僑務、出國(境)人員政審及因私出境材料的審核申報等工作;負責綜治維穩、信訪、人民內部矛盾調處、機關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組織開展下屬企業轉制及處理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經濟貿易促進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行政執法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口岸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由1名副局長兼任);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口岸管理辦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7名。
五、其他事項
區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整規辦)與區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打假辦)合署,為區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區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上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該辦公室掛靠在區經濟貿易促進局。配備行政編制2名,設主任1名(由區經濟貿易促進局1名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名(正科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和區整規辦(與區打假辦合署)人
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和區整規辦(與區打假辦
合署)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 類別
名稱
|
行政
編制
|
行政執法專項編制
|
領導職數
|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
|
備注
|
|||
| 計
|
正職
|
副職
|
||||||
| 合 計
|
40
|
6
|
—
|
—
|
—
|
7
|
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
內設機構、掛靠機構的掛牌或合署機構未在表中列出,詳情見正文。
口岸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區整規辦主任1名(均由副局長兼任)。區整規辦副主任1名(正科級)。
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3名行政編制中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為本部門中層正職級別)。
|
|
| 部門
領導
|
小 計
|
5
|
|
5
|
2
|
3
|
|
|
| 行 政
|
4
|
|
4
|
1
|
3
|
|
||
| 黨 委
|
1
|
|
1
|
1
|
|
|
||
| 內設
機
構
|
小 計
|
33
|
6
|
—
|
—
|
—
|
7
|
|
| 辦公室
|
3
|
|
3
|
1
|
2
|
7
|
||
| 工業經濟科
|
4
|
|
2
|
1
|
1
|
|
||
| 商業貿易科
|
3
|
6
|
3
|
1
|
2
|
|
||
| 外貿管理科
|
4
|
|
2
|
1
|
1
|
|
||
| 外資業務科
|
4
|
|
2
|
1
|
1
|
|
||
| 經濟運行科
|
4
|
|
2
|
1
|
1
|
|
||
| 中小企業科
|
2
|
|
1
|
1
|
|
|
||
| 經濟技術協作科
|
3
|
|
1
|
1
|
|
|
||
| 口岸管理辦公室
(副處級)
|
3
|
|
1
|
|
1
|
|
||
| 組織人事科
|
3
|
|
2
|
1
|
1
|
|
||
|
|
|
|
|
|
|
|
||
| 掛靠機構
|
小 計
|
2
|
|
—
|
|
—
|
|
|
| 區整規辦
|
2
|
|
1
|
|
1
|
|
||
|
|
|
|
|
|
|
|
||
| 說明
|
1、 領導職數兼職等在備注中說明(領導兼職的只計1名職數)。
2、 “其他”指本部門職能科室以外的機構或其他領導職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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