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6〕1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5日
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番辦發〔2015〕2號)精神,設立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建設局(簡稱區住房建設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查。
2.取消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拆遷審批。
3.取消建設工程變更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備案。
4.取消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況備案。
5.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暫定,三級)核準。
6.取消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證變更、年檢、遺失補辦。
7.取消中介服務人員暫停、重新執業。
8.取消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
9.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轉的職責。
1.將原區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區住房建設局。
2.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屋權屬監管、房屋測繪管理、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物業管理、直管房管理、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危房改造職責劃入區住房建設局。
3.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組織實施公路建設、城市道路大中修的職責劃入區交通局。
4.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統籌建成區人居環境改善的職責劃入區城市更新局。
5.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監督管理燃氣行業設施建設的職責劃入區城管局。
6.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管理的職責劃入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三)增加的職責。
1.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15〕52號)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應承接上級部門下放的相關職責。
2.增加統籌和規范區政府公房管理的職責。
3.增加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的職責。
4.增加組織住房和建設統計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行政審批及重點工作的督辦職責。
2.加強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的職責。
3.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建設和民防(人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參與擬訂建筑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執行;組織編制民防(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建立和完善轄區住房保障體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住房保障分配計劃;參與編制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組織落實住房保障任務;負責全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指導并監督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負責房屋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其后續監督管理。
(五)負責轄區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擬訂房屋使用安全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危房改造、安全鑒定、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的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和水務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參與“三防”工作。
(九)按管理權限負責組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承擔城市道路建設(含新建和改擴建工程),承擔公共建筑項目及市政設施的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參與協調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十)負責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
(十一)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混凝土構件的工程應用工作。
(十二)組織建筑工程系列初級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并協調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區防空指揮工程(含區防空指揮設施、通信、警報網和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負責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
(十四)負責戰時組織防空襲斗爭,平時組織開展群眾防空組織建設、訓練及防空防災綜合演習;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負責國家強制性防空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防空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的安裝及使用;負責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和建設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住房和建設統計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政務工作,統籌和協調全局性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督辦、機要保密、信息化建設、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及機關后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統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負責政務信息報送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統戰、計劃生育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局黨委、紀委和監察室的日常工作。
(二)審批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負責局政務窗口的建設和管理,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
(三)建設管理科。
負責轄區建筑行業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協助辦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承擔其后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圖、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從業資格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工程變更審查和備案工作;組織建筑工程系列初級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和水務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有形建筑市場的監督和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技術管理、技術糾紛、造價糾紛的調解和處理;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管理;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參與“三防”工作。
(四)房屋管理科。
負責轄區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指導并監督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協助并監督房地產建設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協助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并承擔其后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經紀、租賃、評估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有關規范性文件,并指導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統籌、協調、監督轄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擬訂房屋使用安全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危房改造、安全鑒定、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
(五)法制和物業管理科。
負責統籌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工作,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清理和匯編工作;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指導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和組織聽證;負責本局作出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相關法律事務;負責統籌協調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房中房”專項整治工作。負責調處轄區建筑行業拖欠工程款,會同勞動部門和鎮、街處理建筑行業勞資糾紛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會同流管部門做好出租屋和流動人員管理;負責物業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指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人防管理科。
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維護管理,協助人防工程建設行政審批并承擔其后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防空襲要求的監督檢查,指導人防工程的平時開發利用,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開展群眾防空組織的建設、訓練和綜合演練,組織防空防災演習;負責組織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設施、警報網點和民防信息化規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的宣傳教育;負責人民防空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人員編制
區住房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數按現在職在崗人數3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區住房建設局加掛廣州市番禺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二)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保障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負責。
(三)關于事業單位劃轉問題。
1.原區建設局管理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區人防通信站成建制劃轉區住房建設局管理。
2.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區房屋租賃和安全管理所、區市橋城區房地產管理所、區北片房地產管理所和區西片房地產管理所成建制劃轉區住房建設局管理。
(四)區紀委監察局派駐區住房建設局的紀檢監察組,其機構編制事宜按《關于調整區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組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番編〔2015〕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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