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4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的通知》(穗辦電〔2009〕1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和使用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定編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
區內各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補充規定》(粵辦發〔1997〕14號)和《關于嚴格執行小汽車配備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粵黨廉辦發〔2006〕2號)的有關規定,依照有關程序和標準,加強對定編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
(一)未重新審核指標的單位須按要求補辦手續。2001年機構改革后,尚未重新審核小汽車定編指標的單位,須按照《關于認真貫徹執行我省機構改革中小汽車定編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車編辦〔2001〕3號)的要求, 重新補辦審批小汽車定編指標手續。
(二)定編小汽車配備標準。
1、申報指標條件。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申請上報定編小汽車指標:(1)獨立建制機構;(2)財務獨立核算;(3)具有組織機構代碼證;(4)申請定編車輛指標符合省小汽車定編辦的定編車輛配備要求。
2、申請購車要求。各單位申請購車時,須有可使用的定編指標,經政府同意并由財政安排資金,才可申請辦理定編小汽車指標使用許可證手續。
(三)不得將公務用車作為科室固定用車。為規范單位車輛管理,減少公務用車費用,嚴禁將公務用車作為科室的相對固定用車。
二、加強定編車輛報廢(更新)管理
(一)申請報廢和處置條件。各申請單位須按照《關于印發〈番禺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番財政〔2007〕9號)要求辦理。如未滿使用年限的車輛,經區機動車排污監察大隊檢測為黃標車、列入不合格車輛的,經區小汽車定編辦核實后,報政府審批。被盜車輛申請報廢除外。
(二)指標更新和資金安排。各申請單位須按相關要求,向政府提出申請,經區小汽車定編辦審核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政府批準后,才能辦理定編車輛指標使用許可證。
三、黃標車輛審核和處置管理辦法
(一)黃標車的界定和指標更新原則。經區機動車排污監察大隊檢測評定為黃標車的,如申請報廢后有空編指標可使用,經政府批準且財政預算當年有專項購車計劃的,才能辦理定編車輛指標使用許可證手續。
(二)無指標更新的黃標車。經區機動車排污監察大隊檢測評定為黃標車,但通過安裝三元催化裝置轉為綠標車的,可繼續使用。如果檢測評定為黃標車,報廢后又無指標更新,同時單位車輛確實較少、影響日常工作、需要租賃車輛來解決的,該單位必須向政府提交申請,說明情況和租車理由,經批準同意在財政安排資金后,由區行政辦負責辦理招租事宜。若沒有得到政府批準,財政又沒有資金安排計劃,報廢后不可以辦理租賃車輛手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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