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4〕24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財政性投資
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30日
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及區紀檢監察部門關于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精神,規范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財政性資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額使用區財政性資金立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或使用區財政性資金占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且立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建設項目,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是指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變更:
(一)工程設計方案或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
(五)涉及合同價款變更的合同條款的修改。
(六)因征地拆遷費用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引起的變更。
(八)其他因素導致工程造價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區基本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對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管理工作;區基建辦負責對建設(代建)單位提交區基本建設工程領導小組審定的工程變更申請資料是否符合本規定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
區建設、水務、交通、城管、土地開發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務、交通、園林綠化、征地拆遷等項目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項目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單位按照項目主體施工內容確定,當項目工程變更涉及多個專業工程時,由對口管理單位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區監察局依法對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實施監督。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及其他專業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行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各建設(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遵循“控制投資、厲行節約、綜合平衡”的原則,加強建設項目的管理,嚴格控制建設資金的使用。項目的投資管理、工程結算均應嚴格按照中標后簽訂的承發包合同執行。
第六條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控制項目工程變更。建設(代建)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預算不超過概算、結算不超過預算”的原則。除因搶險或特殊情況外,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必須做到先審批或備案后實施,變更工程未經審批或備案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章 變更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為做好前期設計工作,建設(代建)單位必須結合建設項目的實際需要,督促設計單位嚴格按照發改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與優化,編制相應的初步設計概算,實行限額設計。
第八條對于已批復概算的項目,如根據區政府批示或因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設計變更指令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使調整后的概算超過原概算的,需按程序辦理設計文件審查和調整概算以及投資計劃等手續。如調整后的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總投資10%以上的,應依據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或領導批示意見由建設(代建)單位重新辦理可行性研究審批。
第九條 工程變更的分類。
(一)一類工程變更。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于一類工程變更:
1.工程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復的工程總投資額的。
2.累計增減金額在合同價10%(含)以上的。
3.一次工程變更增減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
(二)二類工程變更。不符合一類工程變更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于二類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累計增減金額在合同價5%(含)以上至10%以下的。
2.一次工程變更增減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
(三)三類工程變更。不符合一、二類工程變更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于三類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累計增減金額在合同價5%以下的。
2.一次工程變更增減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
(四)其他。為提高審批效率,對累計增減金額在合同價10%(含)以上但增減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工程變更,根據番基建紀要〔2014〕1號文要求按二類工程變更執行。
第十條 發生工程變更,建設(代建)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對口管理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一)《一類工程變更審批表》、《二類工程變更審批表》、《三工程變更審批(備案)表》(詳見附表1、2、3)。
(二)《工程變更匯總表》(詳見附表4)。
(三)《變更項目工程預算書》(由施工或設計單位編制,監理單位初審,并經建設(代建)單位復核)。
(四)相關的變更依據。
(五)現場照片等其他相關必要的證明材料。
(六)二類工程變更除需要提供以上五項資料外,還需提供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工程變更審批表》應列明變更原因,文字敘述清楚、明確,所附圖紙工整、規范,尺寸標注清晰、齊全,標明原設計圖紙編號,既要能正確指導施工又便于準確核定工程量。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對口管理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一)一類工程變更。
1.對口管理部門受理工程變更申請后,與申報單位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設計)單位進行綜合論證并提出綜合論證意見。
2.綜合論證意見必須著重對建設(代建)單位書面提出的變更理由是否成立、變更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引起變更原因及責任等進行分析、論證并作出結論。
3.由建設(代建)單位將綜合論證意見報區基本建設工程領導小組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后實施。
(二)二類工程變更。
1.建設(代建)單位負責邀請3名以上對應專業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對變更的理由是否成立、變更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引起變更原因及責任等進行分析、論證并作出結論。建設(代建)單位依據相關結論向對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2.為提高工程變更審批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學性,對一次性工程變更增加金額達100萬元及以上的二類工程變更實行會審制度。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建設(代建)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實行聯合審查并提出會審意見,再由建設(代建)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批后實施。
3.除上述第2點規定以外的二類工程變更,由對口管理部門受理上述變更申請后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再由建設(代建)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批。
(三)三類工程變更。
1.對口管理部門受理上述變更申請后負責對變更工程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批或備案意見。
2.屬于區基建辦、區土地開發中心和番禺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實施的項目可由該單位正職領導負責審批,并報對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變更工程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按規定組織招標。經過招標,變更工程(非建筑工程主體結構)若不是由原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的,則變更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須由建設(代建)單位、原總承包單位與變更工程的中標單位三方簽訂。合同中需明確變更工程的中標單位屬于分包單位,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
第十五條因工程變更調整合同價款超過10%的,由建設(代建)單位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報批后,以暫定變更價簽訂補充協議,待項目完工后,與主體合同一并報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結算評審。若同時涉及調整設計、勘察、監理等費用的,由建設(代建)單位列明計費依據(已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工程變更預算、合同條款),簽訂補充協議,最終價款以財政結算評審為準。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工程變更,規避監管。當某個專業的工程變更引起其它專業的工程變更時,應作為一個工程變更同時辦理審批或備案。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在辦理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審核、撥付和結算過程中,發現變更工程沒有按規定程序審批或備案,對增加的價款,財政部門不予辦理資金撥付和結算,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辦理;發現變更工程符合招標條件但沒有按規定組織招標的,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報送區監察局審查。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或設計)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應對工程變更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把關,對工程變更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建設(代建)單位補充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和對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察。
第十九條對口管理部門辦理時限。
(一)一類工程變更和需聯合審查的二類工程變更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二類工程變更不超過7個工作日。
(三)三類工程變更不超過3個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從受理申請之日起算。如遇特殊情況,經對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代建)單位。
第二十條 為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對需要緊急實施且一次工程增減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變更工程,經建設(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充分論證并出具審核意見后,可在實施變更工程的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的應急工程,或因緊急搶險等特殊情況,經對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可以在組織應急搶險處理的同時辦理變更審批備案手續。搶險處理應當附相關搶險影像資料。
第二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在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批準立項的同時將相關立項文件抄送區監察局。區監察局根據區發展改革局批復立項的建設項目計劃,對有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代建)單位發出《建設項目監察告知書》。建設(代建)單位在收到《建設項目監察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填寫好回執并交回區監察局。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各建設(代建)單位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應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代建單位擅自隨意進行工程變更的責任條款,并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參建主體經濟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未經建設(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而進行變更工程施工的,建設(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不予計量,所實施的變更工程不予結算,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二)監理單位擅自簽發變更指令的,造成的損失由監理單位負責賠償并扣減相應的監理費。
(三)設計單位擅自變更設計文件的,造成的損失由設計單位負責賠償并扣減相應的設計費。
(四)代建單位擅自發出變更指令的,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并扣減相應的代建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若出現因工程責任主體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變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征拆單位、代建單位、建設單位等相關主體責任。區監察局對監察對象履責情況進行監督。
(一)因勘察、設計方案不合理,初步設計送審概算嚴重漏項,施工圖設計不按初步設計批復修改,提供虛假報告或與施工單位串通等勘察、設計單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建議扣減相應勘察設計費、列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提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停止投標資格或將其清退出廣州市建設市場等處罰。
(二)因施工組織方案不合理,投標文件不合理報價,與設計、監理等單位串通等施工單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建議扣減工程款、列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提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停止投標資格或將其清退出廣州市建設市場等處罰。
(三)因征地拆遷和管線遷移實施方案不合理,征地拆遷和管線遷移送審概算嚴重漏項,與征地拆遷和管線遷移施工單位串通等征拆單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提請區監察局對征拆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四)因招標文件重大缺陷,前期設計和征地拆遷詳查工作不完善,不按變更程序隨意要求重大變更,與施工單位串通,建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代建單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變更的,對口管理部門對項目代建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區監察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五)變更工程符合招標條件而不按規定組織招標的,由區監察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規定的,區監察局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六)財政部門對未按規定程序實施工程變更引起結算價超過合同價款,相關手續未完善予以結算和撥付增加價款的,由區監察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七)建設(業主)單位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要求施工單位變更工程,造成一類工程變更的,由區基本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區監察局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全額使用區財政性資金立項投資額小于1000萬元,或財政性資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的建設項目變更管理,按《印發番禺區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番府辦〔2012〕14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實施的變更工程按原審批辦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3年4月5日印發的《印發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番府辦〔2013〕2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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