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50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退役士兵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八月四日
廣州市番禺區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
退役士兵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社會救助體系,規范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審批工作,更好地解決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軍隊退役人員的臨時性和突發性生活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廣東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和《番禺區幫扶弱勢群體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救助對象
凡具有本區戶籍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一)城鄉低保、五保人員。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人員。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軍隊退役士兵。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三條 救助項目
(一)醫療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資助。
(三)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四)自然災害救助。
(五)其它特殊困難救助。
第四條 救助標準
(一)醫療救助標準。
1、低保人員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所產生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3萬元。
2、低收入家庭人員患有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腎功能不全(慢性腎功能性衰竭、尿毒癥)、腹透(洗腎)、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惡性腫瘤、腰椎間盤脫出、心臟病10種重大疾病之一,所產生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2萬元;因患有上述10種重大疾病之一的其他困難人員,所產生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也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2萬元。
3、重點優撫對象本人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五老”人員所產生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4萬元;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涉核參戰人員所產生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3萬元。
4、軍隊退役士兵本人及現役軍人家屬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所產生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5000元;患有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腎功能不全(慢性腎功能性衰竭、尿毒癥)、腹透(洗腎)、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惡性腫瘤、腰椎間盤脫出、心臟病10種重大疾病之一,所產生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可享受80%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萬元。
5、五保供養對象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指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及其他部門、團體的救助后實際需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自費藥。
(二)危破房改造資助標準。
申請救助家庭無房或唯一自住房屋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請危破房改造資助。
資助標準:重建住房按15㎡/人,參照我區當前平均約每平方米950元的建造價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建造價,按照上下浮動不超過30%的原則,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給予一次性資助(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以3人居住標準資助;3人以上不足6人的,以實際人數標準進行資助,6人以上的以6人居住標準資助);修繕住房根據申請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損程度,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一次性資助。
(三)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1、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難人員因各種因素影響,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困難補助,根據其困難程度、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慮,給予每戶每次1000元至2000元補助,但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4000元。
2、重點優撫對象及軍隊退役士兵因各種因素影響,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困難補助,根據其困難程度、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慮,給予每戶每次1000元至3000元補助,但重點優撫對象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萬元,軍隊退役士兵不超過5000元。
(四)自然災害救助標準。
根據申請救助家庭的實際情況、房屋破損程度以及家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情況,可以申請自然災害救助。
1、重建或修繕住房資助標準按危破房改造標準執行。
2、家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造成損失的,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一次性最高限額不超過1萬元的救助。
(五)其它特殊困難救助標準。
根據申請人家庭及特殊困難情況,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
第五條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醫療救助:《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濟審批表(生活、治病、其他)》或《番禺區臨時困難補助(救濟)申請表》、申請書、鎮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收費單據、廣州市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或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費用結算單(申請之日前半年內)的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已收原件單位公章)。
(二)危破房改造資助:《番禺區困難群眾建房資助審批表》或《番禺區臨時困難補助(救濟)申請表》、申請書、危房相片、工程預算表、公示表(重建住房還需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筑圖紙)。
(三)臨時生活困難補助:《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濟審批表(生活、治病、其他)》或《番禺區臨時困難補助(救濟)申請表》、申請書。
(四)家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救助:《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濟審批表(生活、治病、其他)》、申請書、鎮(街)調查報告、損失資料的名稱及其價值明細表。
(五)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審批程序:
1、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居(村)委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按要求錄入廣州市番禺區民政業務信息系統,并將紙質版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連同電子版一并報鎮(街)民政辦進行審核。
3、鎮(街)民政辦在收到紙質及電子版資料時對申請的材料實行網上和紙質同步審批,并將居(村)委提交的證明材料(如:醫療收費單據、醫療費用補償結算單、工程預算表、相片等)掃描上傳到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中。申請表及附帶材料等紙質版存放鎮(街)留檔,以備審計。
4、區民政局在廣州市番禺區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上進行網上審批。
由于優撫、安置業務信息系統還未正式啟用,優撫對象、退役士兵臨時救助的申請仍暫按原來的申請程序,即: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當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材料,居(村)委會加具意見送所在鎮(街)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待業務系統正式啟用后再按上述審批程序審批。
(二)審批時限:
1、凡申請醫療救助、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自然災害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以及其它特殊困難救助的每月辦理二次,鎮(街)在每月1日、16日前將已入戶審核的申請人全部材料通過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上傳到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每月15日、30日前完成入戶調查和審批工作。
2、凡申請危破房改造資助的每月辦理一次,各鎮(街)在每月1日前將已入戶審核的申請人全部材料通過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上傳到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當月底前完成入戶調查和審批工作。
(三)區民政局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自審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鎮(街),并說明理由。
(四)同一家庭再次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時,需重新按申請項目要求和審批程序進行。
第七條 救助資金分擔及支付程序
(一)危破房改造資助所需資金由區、鎮(街)、村委會及個人4級共同負擔。其中:
1、農村低保人員重建及修繕住房資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40%,鎮(街)負擔30%,其余部分由村委會與個人共同承擔,村委會承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低保人員重建及修繕住房資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50%,鎮(街)負擔40%,個人負擔10%。
2、農村低收入家庭人員重建及修繕住房資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30%,鎮(街)負擔20%,其余部分由村委會與個人共同承擔,村委會承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員重建及修繕住房資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40%,鎮(街)負擔30%,個人負擔30%。
3、農村重點優撫對象重建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補助55%,鎮(街)補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會與個人共同承擔,村委會承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重點優撫對象重建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補助55%,鎮(街)補助40%,個人負擔5%。
4、農村退役人員重建住房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補助50%,鎮(街)補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會與個人共同承擔,村委會承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退役人員重建住房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補助55%,鎮(街)補助35%,個人負擔10%。
散居五保人員重建及修繕住房資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50%,鎮(街)負擔30%,村委會負擔20%。
(二)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自然災害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的救助,在區財政給予資助后,各鎮(街)也應給予同等資金的救助。
(三)區民政局在規定時限內對區級承擔的臨時困難救濟金進行核查審批后,報區財政局撥付。其中:
1、醫療救助、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自然災害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以及其它特殊困難救助款直接劃撥到各鎮(街)財政部門,由鎮(街)財政部門在收到區民政局的撥付通知明細表后連同鎮(街)級財政負擔的資金一并支付給救助對象。
2、危破房改造資助款劃撥到各鎮(街)財政部門,由各鎮(街)財政部門分兩次撥付(危破房改造前,先撥付資金50%,完工驗收后,再撥付50%資金)。區財政下撥的危破房改造資助款1年后尚未使用的,應收回繳區財政。
(四)鎮(街)級財政應負擔部分在各鎮(街)收到區民政局的撥付通知明細表后按相同途徑支付給救助對象。
第八條 資金來源
區級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在每年已預算的各項民政專項經費中列支;各鎮(街)應參照區級的做法,把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納入每年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職責分工
(一)區民政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濟預算、審批、監督工作。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臨時困難救濟資金的落實和劃撥款工作。
(三)臨時困難救濟資金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
(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濟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和上報工作,本級臨時困難救濟資金的預算、管理、劃撥工作,區級危破房改造資金的監督使用、閑置資金退回工作。各鎮(街)應設立臨時困難救濟金專項科目,確保??顚S?。
(五)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工作。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刻意隱瞞實際收入或家庭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成員。
(二)違反計劃生育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不能提供與家庭生活困難相關的有效單據或有效證明材料的。
(五)可獲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其他機構、途徑資助緩解困難的。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一)對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及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鎮(街)民政辦給予批評教育,30日內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并由區民政局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的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