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09〕5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綜合執法方案》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О九年七月八日
關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綜合執法方案
為進一步防治本區水環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以把我區努力建設成為廣東省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建設宜居城鄉的“首善之區”為目標,鞏固和提升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的工作成果,確保在2010年亞運會召開前,全區水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二、整治任務
全面清理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污口;規范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公共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以下簡稱集污范圍)內水污染物排放行為;綜合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資源和行政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嚴查超標準、超許可總量向江河湖泊等水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舉全區之力,確保2010年6月底前全區水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并在此基礎上繼續鞏固完善,保持良好水環境質量。
整治范圍為全區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飲食服務、醫療衛生、房地產開發、倉儲運輸、畜禽養殖等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整治對象分3類: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單位;集污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非飲用水源保護區、非集污范圍內超標準、超許可總量排放污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整治時間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持續推進。
三、職責分工
(一)區環保局。負責及時公布經標注的本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域范圍圖件;牽頭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河涌污染綜合整治工作,制訂計劃,建立部門協作的工作制度,推進各項工作落實;以污染源普查數據信息為依據,會同區市政園林局摸查集污范圍內的各類排污單位的廢(污)水排放情況,于2009年4月30日前進行排查,并甄別重點整治對象;組織保護飲用水源和河涌整治環保專項執法行動,以執法為手段,查處區屬排污單位違法建設,超標準、超許可總量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限期治理和行政處罰,提請區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對未按照規定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且符合接管標準的區屬排污單位,免征污水排污費;公布偷排、亂排污水企業名單;負責沙灣水道遭遇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區各制水企業,以便各制水企業迅速啟動有關應急預案。
(二)區市政園林局。負責及時公布經標注的本區集污范圍圖件;制訂禁止向江河湖泊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執法方案;對逾期仍直接向水環境排放廢(污)水的排污單位,配合環保、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研究制訂鼓勵排污單位主動配合將排污管道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經濟措施。
(三)區水利局。提請區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污口;對未經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大的排污口,依法進行處理。
(四)區工商分局。對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務而被關閉的區屬排污單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配合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業排污單位實施整治。
(五)區綜合執法分局。對排污單位逾期拒不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內排污口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
(六)區建設局、區規劃分局、區國土房管分局。在辦理未配套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地產手續時,要求其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整改合格證明文件。
(七)區衛生局。制訂管理辦法,明確醫療衛生業排污單位整治的具體要求、內容和時限等。
(八)區農業局。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農藥、畜禽養殖業污染進行整治。
(九)區海洋與漁業局。對從事漁業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殘油、廢油進行監管;依法調查處理污染海域和漁業水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水產養殖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助對關閉、“雙停”(停止生產、停止使用)的區屬企業做好勞動監察工作,避免拖欠工薪,預防勞資糾紛。
(十一)區財政局。負責必要的財政支持工作。
(十二)區公安分局。負責維穩工作,對妨礙公務,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區物價局。協助區市政局研究制訂鼓勵排污單位主動配合將排污管道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經濟措施。
(十四)區法制辦。負責本區有關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監管工作的法律指導工作。
(十五)區監察局。對河涌整治綜合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聯合區環保局或區市政園林局實施掛牌督辦。
(十六)番禺海事處。強化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殘油、廢油監管。
(十七)番禺供電局。協助對關閉、“雙停”(停止生產、停止使用)的區屬企業實施斷電措施。
(十八)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本級整治工作機構和工作制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批開展查處、強制拆除、關閉、斷水、斷電等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動員摸查階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已完成)。
對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河涌范圍內排污單位污染現狀進行深入調查,結合污染源普查數據,摸清違法設置排污口數量、位于集污范圍內但廢(污)水未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排污單位數量。
(二)第二階段(全面整治階段,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重點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集污范圍內直接向江河湖泊等水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整治的順序為先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單位,后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排污單位;先餐飲服務、房地產開發、畜禽養殖等生活污水排污單位,后工業企業等生產廢水排污單位;先排放量大的單位,后排放量小的單位。
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根據前期摸查的情況,分批次、分時段開展查處、強拆、關閉、停水、停電等工作。
2、整合各部門力量,發揮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全社會重視和參與綜合整治工作的氛圍。
(三)第三階段(鞏固提高階段,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對全面整治階段遺留的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分類,重點攻堅。各部門向番禺區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工作總結,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并總結經驗。
(四)第四階段(持續完善階段,2010年7月1日之后)。
在回顧總結前三階段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和執法的長效工作機制及實施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成立由戴友華副區長任組長的番禺區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綜合執法領導小組,具體由區環保局、區市政園林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區環保局、區市政園林局、區水利局、區工商分局、區綜合執法分局、區規劃分局、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分局、區衛生局、區農業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公安分局、區物價局、區法制辦、區監察局、番禺供電局、番禺海事處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內,由區環保局、區市政園林局、區工商分局、區綜合執法分局派員組成。
(二)工作制度。
1、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每月召開的污水治理工作會議,匯報工作進度,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部署綜合整治工作。
2、定期督辦制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督促各相關單位按期完成階段性目標。各相關部門明確工作責任人,并根據階段性目標的具體要求,定期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計劃。
3、信息報送制度。各相關部門明確1名信息員,以月報、季報的形式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度、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環保、市政、工商、城管、農業、海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4、聯合執法制度。加強部門協作,原則上每月互通一批違法企業名單,適時組織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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