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8〕5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規程》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規程中涉及到的職能部門請結合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日
番禺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規程
根據《市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調整由區實施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更新函〔2018〕197號)和《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番禺區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番府〔2018〕31號)精神,為做好事權下放的承接工作,進一步規范、優化基礎數據調查工作,加快推進我區城市更新項目進度,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一、工作目標
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穗更新規字〔2016〕3號)、《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標準與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號)、《番禺區舊村莊更新改造方案住宅復建總量核算技術規范》(番府〔2018〕55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區城市更新項目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確認和管理工作,加強屬地鎮(街)、村(社)的主導作用,明確各職能部門責任分工,充分掌握更新范圍內土地、房屋、人口、經濟、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全面摸清改造區域現狀情況,滿足編制城市更新項目改造方案的要求。
二、基礎數據調查類型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通過政府職能部門及屬地鎮(街)提供共享數據與外業調查和測繪相結合方式獲取,外業調查和測繪工作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開展(以下簡稱調查單位)。基礎數據調查分為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兩種類型。
(一)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是指在共享數據的基礎上,通過數據挖掘、現場調查、測繪,采集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滿足編制策劃方案的要求。
(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是指以共享數據和片區策劃基礎數據為基礎,通過入戶調查和入戶房產測繪獲取現狀基礎數據,滿足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
三、主要內容及責任分工
(一)基礎數據調查的主要內容是調查更新范圍內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古樹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現狀基礎數據,實施項目人口與房屋類數據通過入戶調查和入戶房產測繪進一步確認。具體內容及分工如下:
1.人口、戶籍數據。
區公安分局負責提供戶籍人口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1)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提供來穗人員及居住半年以上來穗人員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2)
屬地鎮(街)、村(社)負責提供村(社)經濟組織成員、世居居民、擁有房屋產權的非村民人口等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3)
2.經濟和產業數據。
屬地鎮(街)、村(社)負責提供近5年村(社)總收入、物業收入、支出情況等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5-表7)
屬地鎮(街)及企事業單位負責提供舊廠房、舊城鎮近5年改造范圍內企事業單位的年度經濟總收入、經濟增長率、營業收入、物業收入、租金水平、總支出、總利潤等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8)
屬地鎮(街)負責提供建設用地產業分類數據,調查單位通過外業調查補充。
3.土地數據。
土地數據主要通過數據共享及調查單位通過外業調查獲取。
區國土規劃局負責提供2009年度和2012年度遙感影像圖、2009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最新土地利用現狀、最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最新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等土地權屬證書;復建安置及留用地等用地數據,屬地鎮(街)配合。
區城市更新局負責提供最新“三舊”改造地塊標圖建庫和完善歷史用地手續情況數據。
區土地開發中心負責提供征用用地和儲備用地數據。
調查單位應依據城市更新相關政策,以共享數據為基礎,結合土地實際使用情況,提取村(社)物業現狀用地的范圍界線,由村(社)及屬地鎮(街)予以確認。
4.房屋數據。
區住房建設局負責提供改造范圍內的在冊未解危房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9)
區城管局負責提供核發的信息牌、違法建設處罰決定書等材料。(詳見附件2的表10和表11)
區國土規劃局負責對已辦理合法權屬證書的房屋,出具房屋產權登記查冊表或證明文件,對沒有確權但辦理過規劃報建手續的房屋,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報建審批文件。
屬地鎮(街)會同村(社)及權屬人在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階段應配合提供:房屋產權證、村鎮建房許可證、宅基地證、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關批準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證明或區政府實施村民建房登記管理的證明、確認屬于一戶一宅的建設證明等相關材料。
調查單位在上述共享數據的基礎上,采用外業調查和測繪方式進一步獲取房屋數據,主要包括房屋的建筑時間、權屬證件類型、權屬證件號碼、建房批準文件、證載用地面積(包括村(社)分配宅基地證明文件中登記面積)、實測占地面積、證載建筑面積、實測建筑面積(詳細查明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之間以及2012年11月22日之后建成的不超過3.5層和3.5層以上的建筑面積)、證載建基面積、實測建基面積、證載結構、實際結構、證載層數、實際層數、權屬性質等內容。(詳見附件2的表12-表15)
5.文化遺存數據。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提供不可移動文物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16)
區國土規劃局負責提供歷史建筑、歷史建筑線索、傳統風貌建筑線索和歷史街區等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17)
區城管局負責提供古樹名木數據。(詳見附件2的表18)
現場踏勘認定需保護的、有價值的但并未登記在冊的文化遺存須經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認定并登記在冊。
6.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建配套數據。
屬地鎮(街)、村(社)負責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等數據,調查單位結合外業調查補充核實。(詳見附件2的表19)
(二)納入市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計劃或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由屬地鎮(街)負責委托并組織開展基礎數據調查,調查期間,各鎮(街)直接函請相關職能部門共享數據,各職能部門應予以配合。
(三)調查單位應將各職能部門及屬地鎮(街)所提供共享數據的采用情況在成果中予以明確,以便各職能部門及屬地鎮(街)進行復核。土地及其他數據調查成果按照《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標準與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版)》相關要求執行。
四、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審查確認工作流程
(一)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審查確認工作流程。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按照綜合確認、核查、審定、驗收等流程開展審查確認工作。具體如下:
1.成果綜合確認。
完成基礎數據調查初步成果后,屬地鎮(街)將相關的成果以電子公文形式函交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復核。各職能部門及屬地鎮(街)依照上述的責任分工對各自所涉數據的時效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核查,出具明確的復核意見。
2.成果核查。
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的核查是采用抽查方式對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具體由區城市更新局組織開展。
(1)區城市更新局依據屬地鎮(街)和村(社)的申請選取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核查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且取得該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最終成果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結論,區城市更新局根據核查機構的核查結論出具核查意見。
(2)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核查要求包括:①數據及文檔資料齊全,其中文檔資料包括調查期間相關職能部門共享數據的復函或證明文件、項目技術設計書等;②數據符合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數據標準;③數據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④數學精度按照國家測繪成果質量檢查標準要求復測,不合格的予以更正;⑤房屋調查和房產測繪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結果與上報核查的成果相比較,誤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認定合格;誤差比例大于5%的,應予以修正。
3.成果審定。
通過核查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由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4.成果驗收。
屬地鎮(街)組織區城市更新局、村(社)、調查單位、成果核查機構、項目方案編制單位(如已確定)等相關部門,依據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的核查結論,對經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論。
(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審查確認工作流程。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按照綜合確認、公示、核查、審定、驗收、公布等流程開展審查確認工作。具體流程如下:
1.成果綜合確認。與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綜合確認的要求一致。
2.成果公示。屬地鎮(街)組織將經綜合確認的相關調查成果(涉及保密的數據除外)在鎮(街)門戶網站和村(社)公告欄張貼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間對數據提出的異議,由屬地鎮(街)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單位進行核實并作出解釋,確有錯漏的,予以更正。
3.成果核查。屬地鎮(街)可在成果綜合確認階段,以基礎數據調查的初步成果函請區城市更新局同步啟動核查工作,完成綜合確認以及公示流程后,應將基礎數據調查最終成果函交區城市更新局,作為核查機構出具核查結論的依據之一。核查要求與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核查要求一致。
4.成果審定和驗收。與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的審定和驗收的要求一致。
5.成果公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經審定后,由屬地鎮(街)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匯總上報、入庫管理
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審定后20日內,屬地鎮(街)應將審定的成果資料(含數據匯交清單及說明、成果數據調查批復文件、技術文檔、驗收報告等),通過電子公文系統提交區城市更新局組織匯總,提交市城市更新部門入庫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相關單位和屬地鎮(街)根據本工作規程的責任分工,積極配合銜接,確保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共享涉及自身職責的數據,對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復核、確認,全力保障基礎數據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屬地鎮(街)負責協調權屬主體配合調查單位開展調查工作。
(三)屬地鎮(街)須嚴格控制“兩違”,確保調查數據的穩定性。
七、附則
(一)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各鎮(街)委托開展的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項目,適用本工作規程。
(二)自本工作規程印發之日起,2017年10月13日印發的《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規程的通知》(番府辦〔2017〕97號)同時廢止。
(三)本工作規程未盡事宜,由區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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