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5〕57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區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新培育發展機制,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2〕7號)和《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12〕11號)等有關規定,設立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區民政局依法登記在冊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的來源,是指從區財政中安排,專項用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申請、評審、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分類扶持、擇優支持、誠實申請、嚴格審批、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績效導向的原則,通過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強化資金使用的依法依規、合情合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聘請社會組織專家初審,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審定的制度。
第七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規劃和協調。
(二)委托社會組織專家對社會組織的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根據初審意見研究決定資助的額度和對象。
(三)聽取有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監管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區民政局是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年度資金預算,落實專項資金。
(二)制定年度資金開支計劃,協助安排項目資金撥付。
(三)收集項目申請資料,并做好前期調查核實工作。
(四)組織社會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五)組織召開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審定資助對象。
(六)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組織和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審工作。
(七)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八)完成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與專項資金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社會組織專家組由區民政局在區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中抽取,由7-11人(單數)組成,包括政府部門、科研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和社會組織代表等類別,設組長1名。主要職責是:
(一)查看社會組織申報項目的資料,聽取社會組織的現場介紹,提出詢問,形成初審意見。
(二)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初審情況。
(三)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專項資金通過分類扶持的方式重點資助以下三類社會組織:
(一)初創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不足兩年、人員經費場地不足、管理服務經驗欠缺,但社會需求度高、發展前景好、服務潛力大的社會組織。
(二)導向型社會組織:屬于政府培育扶持的重點,如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群眾生活類、科技類等,且運作比較規范,發展較為成熟,起模范帶頭作用的社會組織。
(三)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聯合、樞紐作用,能夠直接為社會組織提供服務,有潛力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或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每年的專項資金分為兩部分,其中資金總額的90%作為資助金和獎勵金,主要用于資助扶持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服務項目,以及獎勵評估為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資金總額的10%作為輔助工作經費,主要由區民政局用于開展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配套工作。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中的資助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資助初創型社會組織設備購置、人員聘用、業務交流、宣傳、培訓、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5萬元。
(二)資助導向型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參與社會管理,以及業務交流、宣傳、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10萬元。
(三)資助樞紐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為社會組織提供服務、開展公益活動、參與社會管理,以及設備購置、業務交流、人員聘用、宣傳、培訓、黨團建設等,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5-20萬元。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中的獎勵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對評為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其等級有效期內進行一次性獎勵:其中被評估為3A等級的獎勵2萬元,被評估為4A等級的獎勵3萬元,被評估為5A等級的獎勵5萬元。獎勵金可用于開展社會組織的公益項目和能力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中的輔助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會組織申報項目評審工作:聘請社會組織專家對社會組織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二)社會組織審計工作:為加強社會組織和獲得本資助金資助項目的財務監督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社會組織進行項目評審或財務審計,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及時處理,有關審計結果將作為社會組織資助、信用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由社會組織申請,區民政局組織評估機構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有關評估結果將作為社會組織資助、獎勵以及開展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社會組織培訓工作:為提高社會組織申報和實施項目的水平和能力,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組織培訓。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在每年區財政核定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后,由區民政局向全區社會組織發出申報通知,申報期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申報資助金和獎勵金的社會組織應當滿足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區民政局正式登記的。
(二)運作合法依規,未被相關職能部門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資金使用計劃。
(五)申請獎勵金的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應未超過5年的有效期。
(六)所申報的項目未獲得其他部門、機構的全額資助或獎勵。
(七)每個社會組織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次資助金。
第十七條 申報資助和獎勵金的社會組織,應當于區民政局通知的期限內向區民政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報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申報的理由。
(三)經費使用的方案。
(四)申報組織獲得其他資助或獎勵的情況。
(五)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和社會審計的承諾。
(六)其他根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區民政局組織專家對社會組織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資助、獎勵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項目出具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
專家初審期間可以要求申報項目的組織派代表1-2人到會進行申報陳述或答疑,每個組織的陳述時間為3-5分鐘。項目申報組織要為其提供的材料和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夸大其詞。
申請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區民政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應當補交的材料。
申請組織提交的申報項目不符合資助、獎勵或扶持條件的,負責初審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項目材料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書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九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召開評審會議,聽取初審結果匯報,對資助的項目和金額進行審定。
評審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出席方可召開,評審會議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參會人員表決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條參加初審的專家和參加評審會議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科學、負責地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會議授權,不得透露在評審工作中獲得的項目信息以及評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參加初審的專家和參加評審會議的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全面了解申報項目的相關信息,并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見。
(二)對評審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對項目評審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對獲得評審會議表決通過同意資助的項目進行公示。
社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區民政局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予以立項并發出資助通知;有異議的由區民政局告知申報組織,并核實后報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評審應優先考慮下列項目:
(一)有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
(二)符合政府導向和社會需求,服務于基層、惠及民生、有利于社會管理、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項目。
(三)具有公益性、創新性和示范推廣意義、社會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由區民政局每年制訂財政預算,由區財政撥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資金的安全和規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項目執行期為6個月(自資助通知下發之日起計),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難以完成的,由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提出延期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并報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批準后,可延期6個月。未申請延期或延期內仍未完成的,項目剩余資金應當收回。
第二十六條項目立項后,原則上不作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應當報區民政局同意。經終止、撤銷的項目,剩余資金應當收回;經變更的項目,必須在原批復的項目資金額度內執行,不得申請追加項目資金。
第二十七條 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納入本組織財務統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續,專項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單據,以便于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在項目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局報送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實施、資金使用計劃及預算執行、項目績效情況等,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區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其結果進行審計和評估,并將結果公開,逐步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將項目評估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向區民政局提交審計和評估報告。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區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審計情況和評估結果。
第三十一條區監察、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區民政局、相關職能部門、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我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的成效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三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組織或單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即時終止該項目,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
(二)3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規定的專項資金。
(三)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并記錄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檔案。
(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3年10月10日印發的《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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