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21〕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行政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調研科)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4日
番禺區行政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行政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本辦法所稱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三條 我區各行政機關辦理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公開屬性審核,適應本辦法。
嚴格執行公文保密審查制度。確定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一律不得公開,不作公開屬性審核,不標注公開方式。
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的源頭認定機制,在擬定公文時同步提出公開屬性的意見,印發公文時明確標注公開方式。
第五條 公文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屬性。
第六條 區政府辦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印發公文公開屬性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必要時協調、協助區政府辦各科室審核公文公開屬性,并負責主動公開類公文的發布。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的文秘科室負責本行政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協調、協助本行政機關內設科室提出所經辦公文的公開屬性。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文的草擬科室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免予公開的屬性,必要時說明理由,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簽發公文時一并確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文秘科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審核草擬科室提出的公開屬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并提出審核意見。文秘科室認為草擬科室提出的公開屬性不符合《條例》要求的,可以商請草擬科室重新提出;協商不一致的,文秘科室可以提出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十條 多個單位聯合發文的,由主辦機關牽頭與會辦機關協商確定公文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后,如協商確定的公文公開屬性發生變化,主辦機關應當在公文印發前將公開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文,應當定為免予公開: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十二條 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公文,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文,可以定為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公文,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五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以下公文,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確定為主動公開:
(一)本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以下公文,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確定為主動公開:
(一)區政府及有關單位制作的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作的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外,屬于特定范圍內特定信息的公文,一般定為依申請公開。
第十八條 公文形成時,應當在公文末頁下方設“公開方式”欄,注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免予公開”。
第十九條 公文印發后,行政機關應將該公文登記歸檔,登記時應注明公開屬性,方便分類檢索。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公文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文印發后需要修訂的,應當按文件制定程序規定,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本單位公文的公開屬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對原定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的公文,因情勢變化可以調整為主動公開的,經審定后調整為主動公開并予以公布,對已主動公開且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在政府網站上進行標注,并公開清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監督有關行政機關做好公文公開屬性審核工作,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公文公開屬性審核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以及公開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執法文書以及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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