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21〕30號
![]()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集體辦幼兒園管理指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6日
番禺區集體辦幼兒園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和廣東省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為更好地發展我區學前教育第三期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強集體辦幼兒園管理,推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指引。
第二條 集體辦幼兒園屬于公辦性質,是指土地(物業)權屬為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村委會或股份社、事業單位以及群團組織所有,或上述單位、組織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并且舉辦者登記為教育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業單位或群團組織、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村委會或股份社等,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幼兒園。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要求
第三條 集體辦幼兒園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負責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規劃發展,落實對集體辦幼兒園的設置管理和布局調整。區教育局是集體辦幼兒園的業務主管單位,并由屬地教育指導中心具體負責。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村民委員會應履行發展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的職責,鼓勵其提供合適場地用于舉辦農村集體辦幼兒園,保障本村適齡幼兒入園。常住人口規模4000人及以上的行政村至少舉辦1所村集體辦幼兒園。
第五條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嚴禁各類集體辦幼兒園出售、承包(出租)或轉變辦園類型。按照《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集體資產用于發展普惠性幼兒園的,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涉及教育用途的,應當書面征詢教育部門意見。尚無集體辦幼兒園的村,集體資產用于舉辦幼兒園的引導優先發展公辦幼兒園。已承包(出租)交由社會力量經營的村集體民辦幼兒園,承包(出租)合同期滿后,由教育部門協同鎮(街)回收轉制為公辦幼兒園。
第六條 推動學前教育城鄉一體化發展,將集體辦幼兒園作為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優先建設。積極實施“村園鎮(街)辦”“村鎮(街)合辦”,推進各鎮(街)以中心幼兒園為總園、轄區村集體辦幼兒園為分園組建集團,實行一體化管理。
第七條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做好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規字〔2021〕4號)要求,集體辦幼兒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門的規定執行,優先招收幼兒園服務范圍內3-6周歲戶籍適齡幼兒入園。招生計劃和方案流程抄報至所屬教育指導中心及區教育局,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集體辦幼兒園應參照《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廣東省幼兒園督導評估方案》和省、市有關幼兒園師資配備的規定合理配置專任教師、保育員、保健員、保安員等。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符合相關崗位的任職資格條件。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的規定,園長的考核由舉辦者會同屬地教育指導中心負責,向區教育局備案;教職工的選聘、考核等由園長負責。鎮(街)教育指導中心和區教育局給予監督指導,并統一實行幼兒園教職工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管理。
第九條 集體辦幼兒園要落實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堅持把師德師風建設擺在教師隊伍建設的首位,完善師德考評制度,將師德建設作為幼兒園工作考核、辦學質量評估和年度檢查的重要指標,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準入和定期注冊、績效考核、職稱評審、專家選拔、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的首要內容,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
第十條 集體辦幼兒園要深入貫徹落實《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開展幼兒園課程游戲化建設,把幼兒園課程游戲化作為提升質量的重要途徑,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小學化”傾向,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第十一條 集體辦幼兒園要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糾制度和家長委員會制度。對治安防范、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園舍建筑等方面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發現并消除。
第三章 扶持政策及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貫徹落實《廣州市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廣州市番禺區公益普惠性幼兒園獎補實施方案》《廣州市番禺區幼兒園教職工長期從教津貼實施辦法(試行)》等政策,對集體辦幼兒園給予生均經費財政撥款補助,對有關建設發展項目實行專項經費扶持,對教職工發放生活津貼、從教津貼和社保補貼等。
第十三條 各鎮(街)要履行屬地責任,加大對轄區內集體辦幼兒園的經費支持和獎勵力度,建立完善財政資助標準、撥款辦法和獎補機制,保障集體辦幼兒園正常運作并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
第十四條 集體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參照區內現行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幼兒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集體辦幼兒園日常經費主要來源為保教費收入,同時按省、市、區及鎮(街)有關政策享受政府財政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集體辦幼兒園的各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教玩具購置、維修;安全和衛生設施的購置、維護及園舍修繕;教職工培訓;維持正常運轉的公用經費支出;教職工生活津貼、社保和從教津貼等支出。
第十六條 集體辦幼兒園需獨立開設銀行對公賬戶,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備,人員和公用類財政補助資金劃入幼兒園銀行賬戶(設備和工程類財政補助由教育指導中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向對口管理財政部門辦理支付手續)。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實行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收支分類、分科目核算。
第十七條 集體辦幼兒園必須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嚴禁與村委會、股份經濟合作社、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并賬并戶。經費收支和賬目管理可以由幼兒園獨立運作,由教育部門或舉辦方實行一年一審計,確保專款專用;也可以將幼兒園賬目納入集團總園(鎮(街)中心幼兒園)或鎮(街)結算中心統一管理,加強財務監管,規范財務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辦幼兒園要堅持節約辦園原則,嚴格財務審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規范的經費資金、設施設備、固定資產等管理制度,健全、整理、保存會計賬冊資料,接受教育、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集體辦幼兒園教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應不低于上年度廣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并參照區內公辦幼兒園非編制人員標準逐步提升。集體辦幼兒園應為每位教職工開辦銀行實名制工資卡,按規定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鼓勵集體辦幼兒園教師積極參與教育部門組織的園長、骨干教師、教研活動和名園長、名教師培育等培訓。
第二十條 集體辦幼兒園園長是經費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幼兒園經費申報、收入、使用和管理負有直接責任,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點擊查看相關政策解讀:《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集體辦幼兒園管理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讀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