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24〕8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番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廣州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這個戰略任務,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推動廣州高質量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繼續在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領頭羊和火車頭作用貢獻番禺力量。
三、區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和其他參與區政府分工的區領導同志,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
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區政府辦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政府的日常工作。
區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期間,由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其他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六、區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番禺實踐,更好服從服務全國、全省、全市發展大局,奮力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出番禺貢獻。
七、區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
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和區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嚴格執行區委堅決落實“兩個維護”十二項制度機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大力實施民生工程,全力辦好民生實事,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全面建設“人民城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貫徹落實法治建設“一規劃兩綱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完善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參與重大項目、審查重大合同、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完善區政府決策咨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區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政府履職和政務運行數字化轉型,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制度。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其他參與區政府分工的區領導同志,區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定,貫徹落實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預算草案報告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其他參與區政府分工的區領導同志,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定,貫徹落實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需提請區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重要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區政府有關部門、區屬有關單位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主要負責人因故無法參會的,需履行請假手續,并安排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參會。
二十一、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或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或由區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區政府辦按程序報區長確定,并于會前向區委報備。會議文件由區長批印。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議題和文件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區政府辦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經與相關部門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需書面說明協調情況,列明分歧意見及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并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區長確定。事先未經征求意見、協調的議題,區政府辦原則上不予安排上會。
二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政府辦起草,按程序報區長簽發。區政府辦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二十三、區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工作會議。
區長主持召開區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議題由區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區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
副區長和其他參與區政府分工的區領導同志受區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區政府工作會議,研究、協調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區長審定。
二十四、區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區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區政府辦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避免層層重復開會。嚴格控制全區性會議,全區性會議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制度,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不予安排召開。
區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原則上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區政府報送請示,由區政府辦報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全區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的會議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區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2個月安排1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區長主持,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區政府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區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部門匯報或專家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按規定需經有關前置程序研究、審核或協調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前置程序后再報送區政府。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敏感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區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區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由區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二十八、區政府各部門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作明確說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不與主辦部門溝通且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辦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區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區政府辦退回報文單位。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區政府辦領導要協助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區政府辦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進行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區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于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
三十一、充分發揮區政府辦領導公文審核作用。報區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經相關區政府辦領導審核后,報相關區領導同志批示。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由區政府辦領導指導相關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區領導同志審定。
三十二、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區長簽發。其中以區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于分管副區長職權范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區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副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名義發文,一般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也可授權辦公室副主任簽發。重要文件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區長簽發。
三十三、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開展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及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有效期。
涉及2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區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授權,區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指令性要求。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起草,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請區政府審議。區政府審議通過后,文件發布前由區司法局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領取統一編號。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該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的,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發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區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創建驗收、評比達標等名義擅自要求其他單位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區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特別是數字化、智能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無紙化會議,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協調辦公平臺,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三十五、以區政府及區政府部門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議,要堅持實事求是,杜絕形式主義。確需簽署協議的,主管部門應充分征求區財政局、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嚴格按程序報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外簽署合作協議需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見證的,須符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區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提前報區政府辦按程序報批。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六、區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加強協調推進,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抓落實,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區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密切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八、區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發現問題與推動解決并重,積極為輔助決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撐。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范,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堅持聯動協同,推進政府督查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區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區實施辦法要求。區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屬區委事權的事項等,必須向區委請示、報告。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區政府請示、報告。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四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區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區委有關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報告)及請銷假制度。區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須按規定方式依次報請區委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批準同意后方可外出。副區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按規定書面報區長、區委書記請假,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依次向分管副區長、區長請示報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鎮長(主任)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依次向區長、區委書記請示報告。區屬公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學校校長、醫院院長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向分管副區長請示報告。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主義。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三、區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四、區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8日區政府印發的《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點擊查看相關政策解讀:《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