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19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度,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將下列法定職權分別委托給市橋街道辦事處、沙頭街道辦事處、東環街道辦事處、橋南街道辦事處、小谷圍街道辦事處、大石街道辦事處、洛浦街道辦事處、石壁街道辦事處、鐘村街道辦事處、大龍街道辦事處、沙灣鎮人民政府、石碁鎮人民政府、新造鎮人民政府、南村鎮人民政府、化龍鎮人民政府、石樓鎮人民政府、東涌鎮人民政府、欖核鎮人民政府、大崗鎮人民政府行使,期限從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
一、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四、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五、對適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六、對受委托單位轄區內發生的2人以下(含2人)重傷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在委托執法范圍內,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各受委托單位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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