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9〕160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關于轉制企業特殊人員安置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于轉制企業特殊人員安置的意見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區財政局 區國資局
為做好我區國有、區屬集體企業特殊人員的安置工作,進一步落實番發〔2000〕8號和穗辦〔2004〕14號文的精神,維護社會穩定,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特殊人員是指轉制企業中,既無配偶又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被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患有1至4級精神病的在冊原固定職工。
二、企業轉制的同時應將特殊人員移交給區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退管辦)統籌管理。移交前患有1至4級精神病的職工尚未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以上手續。企業應計提一次性安置費10.5萬元/人及管理活動資金0.3萬元/人,合計10.8萬元/人。
三、特殊人員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區退管辦將其分別轉送到區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院托養和區精神病院托管治療。入院后特殊人員個人享受的社會養老金及其他政策規定的福利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有關部門劃撥給退管資金財政專戶,不再發給個人。區退管辦負責支付以下費用:
(一)社會福利院和精神病院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一次性設備購置費、生活與管理費、護工費、護理費、床位費、伙食費等。
(二)發給個人適當的日常用品費:參照廣州市的有關規定,從2009年1月起已調整為240元/人月,80歲以上為270元/人月,今后適時再作調整。
將特殊人員的醫療待遇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入住社會福利院或精神病院的特殊人員一次性過渡性醫療保險金由區退管辦按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特殊人員發生醫療費除享受醫保住院記賬外,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由區退管辦負責支付,特殊人員醫保卡個人賬戶部分的費用由區醫保辦直接劃撥給退管資金財政專戶統籌管理使用,醫保卡和對賬簿由區退管辦集中保管,只作住院登記使用。
四、如特殊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不同意入院(社會福利院或精神病院),則可選擇在家休養或治療,費用自行解決,享受社會基本養老待遇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待遇。企業計提的非入院人員(在家休養人員)一次性安置費及退休人員活動資金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解決,直接劃入退管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統一核算。
五、區退管辦用于特殊人員的托養經費、醫療費發生不足時,區財政給予補助。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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