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4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番禺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區發改局負責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統籌協調和計劃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應當從下列建設項目中確定,并列入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或者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
(一)有利于完善城區基礎設施,優化城區空間布局,改善居住生態環境,促進城區可持續發展的大型城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城區綜合競爭力的現代產業發展項目。
(三)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型環保和節能減排項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會事業項目。
(五)對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骨干項目。
第五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申報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
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每年9月20日前向區發改局提出下一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經濟和社會效益預測。
(三)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已經開工建設或計劃年度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區重點建設項目;已經開展前期工作,但計劃年度內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六條 區發改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擬訂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和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草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和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區發改局印發執行。
第八條 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因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需要在計劃年度內增加區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應當向區發改局提出申請,并經區政府批準后列入當年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或者當年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
第九條 申報區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又同時申報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上應當注明“擬申報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由區發改局根據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申報要求審核后,報送省、市發改委。
第十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應當符合項目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由區發改局在其相關前期報批材料上加蓋區重點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專用標識,納入區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管理。
第十二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審批涉及的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區政府有關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的規定,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三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由于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審批、核準,或者到原項目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每月30日前向區發改局報送當月《重點建設項目信息月報表》,報告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投資完成、資金到位、工程形象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等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區發改局應當與區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項目建設信息,定期通報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
區發改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區政府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定期分析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統籌協調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區政府建立區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責任制,按照業務對口或者屬地原則,將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分解落實到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明確責任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協調推進項目建設。
區政府對有關單位的工作措施落實情況、計劃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區通報,并作為有關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區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年度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加快辦理相關手續,促進項目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區發改、建設、經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編發項目簡介和簡報等形式,宣傳推介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二十條 區財政建設資金和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財政性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使用時,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區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用地需要。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用地報批材料,確保用地指標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區電力、交通、郵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保證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需要以及項目建成投產使用的配套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其初步設計投資概算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差異超過1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政府投資的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其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工程測量、鉆探、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作,不得擾亂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按區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規定辦理審批、答復事項,延誤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前期工作進度的,由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以及部門負責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資的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建設資金的,由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屬于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阻撓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工程測量、鉆探、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作,擾亂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生產經營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09年9月8日印發的《番禺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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