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13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招商引資工作規程(試行)》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番禺區招商引資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招商引資工作,增強工作實效,促進我區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本轄區范圍內需要使用區政府儲備用地及物業、區屬國有企業土地及物業的招商引資項目,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全區的招商引資工作由區招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等單位負責。
第四條 成立番禺區招商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領導投資項目落戶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區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區招商辦主任、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區招商辦、區發改局、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區財政局、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環保局、區國資局、區建設局、區城改辦、區工商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番禺規劃分局、區國土房管分局、區土地開發中心等部門組成。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招商辦,辦公室主任由區招商辦主任兼任,負責投資項目登記、初審、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議、出具項目評審報告、對已落戶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建立番禺區招商引資項目評審專家庫,聘請經濟、科技、環保、衛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投資項目評審工作。
第六條 引進的投資項目應符合《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優先發展的現代產業導向目錄的通知》(番府〔2010〕130號)要求,主要包括汽車及零配件、船舶及配套、數字家庭與數字電視、生物醫藥與健康服務、數控機床、輸配變電、動漫游戲、燈光音響、珠寶首飾、現代服務業等產業,以及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項目。
第七條 投資項目落戶必須承諾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番禺區工商登記、納稅經營的獨立法人企業或機構。
(二)對受讓區政府儲備用地或國有建設用地項目的投資強度(含地價)要求:工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250萬元,商業金融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科研教育文化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或不低于項目引進時《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對相應產業類別投資強度的要求。
(三)注冊資本要求:工業項目每畝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服務業項目(含企業總部項目)每畝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科研教育文化項目每畝不少于人民幣120萬元。
(四)年產值或銷售額要求:投資項目建成正式投產后,工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600萬元;商業金融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科研教育文化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五)年納稅要求:投資項目建成正式投產后,工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20萬元;商業金融業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科研教育文化用地每畝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六)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未能達到上述條件的投資項目,可視技術先進性、行業帶動性等因素適當放寬準入條件,由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八條 招商引資工作流程(詳見附件1)。
(一)接洽投資項目后,項目引進單位應取得規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二)項目引進單位對照投資項目評價體系的標準(詳見附件2、3、4)對投資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分值超過70分的投資項目提出選址意見,并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項目登記備案。
(三)項目引進單位視具體情況對項目投資者或同類型項目進行考察,并編寫考察報告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召開投資項目評審會議。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從番禺區招商引資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擇有關專家提出評審意見,并提交投資項目評審會議研究。
(五)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評審委員會及專家的意見,形成投資項目落戶評審報告,報區政府批準。
(六)區政府批準投資項目落戶后,項目引進單位協助投資項目辦理用地、工商登記注冊、建設報批等手續。
(七)投資項目投產開業并正常經營后,項目引進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投資項目移交區經濟貿易促進局等相應部門管理。
第九條 經區政府批準落戶的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通過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協議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物業產權,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約定的事項進行投資建設。
第十條 在投資項目投產開業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項目的投資、建設、產值或銷售額、納稅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達到承諾或約定條件的項目,經區政府批準,可享受本區制定或協議約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對未達到承諾或約定條件的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督促投資者進行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達到承諾或協議約定條件的項目,投資者除不得享受本區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能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開工、竣工的項目,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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