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9〕12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番禺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九月八日
番禺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提供服務和保障,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重點建設項目(含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確定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列入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四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居住生態環境,優化區域空間布局,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設施及生態環保類項目。
(二)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綜合競爭力的現代產業發展項目。
(三)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體現以人為本,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社會事業項目。
(四)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骨干項目。
第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和確定
第六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
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建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區發改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預測、有關審批立項、核準或備案文件、聯系方式和下年度投資計劃等內容。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已經開工建設或年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區重點建設項目;已經開展前期工作,但年內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區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七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與確定程序:
(一)區發改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并提出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建議。
(二)計劃建議上報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方案。
(三)區發改局印發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第八條 申報區重點建設項目可同時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相關單位須在申請材料上注明“擬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區發改局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申報要求審核后,上報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由區發改局轉發執行。
第九條 列入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或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公布后,經區政府確定臨時增加的重點建設項目,由區發改局在其相關前期報批材料上加具意見,進入區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
第三章 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建立區重點建設項目庫,對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系統化的有效管理。申請重點建設的項目,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才可入庫。
對列入重點建設項目庫的項目應及時更新相關數據,并維護好項目庫的有效運作。
第十一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按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人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等管理制度。市、區重點建設項目中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實行代建制。
第十二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建筑質量、安全管理和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前期審批手續不齊全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區政府有關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的規定,歸并部分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
第十四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審批、核準、備案的內容建設。項目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由于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審核批準,或到原項目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應于每月3日前向區發改局報送《重點建設項目信息月報表》,按要求填報項目投資完成、資金到位、工程進度情況及存在問題。
第十六條 加強區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區監察部門負責對區重點項目建設過程進行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區重點建設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財務監督;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區重大項目稽察部門負責對區重點建設項目基建程序、招投標、建設進度和投資控制進行稽察;區質監部門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由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不應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后,應按國家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由區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評價。
第四章 項目的跟蹤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對區重點建設項目庫內的項目實行動態跟蹤管理,跟蹤相關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進度。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指定專人按月向區政府、區發改局及相關部門報送建設信息、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和有關報表。
第二十條 成立區重點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分析全區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籌協調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區重點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發改工作的區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發改、監察、財政、國土房管、建設、審計、環保、規劃、政務管理等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局內,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目標責任制。區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由區發改局提出建議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各鎮(街)負責推進,計劃目標完成情況作為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區重點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區發改、國土房管、建設、環保、規劃等職能部門應根據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指導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幫助項目落實建設條件,完善相關手續,促進項目早日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區國土房管部門每年預留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區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已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由市單列解決,不占用縣級市用地指標。已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由省單列解決用地指標。
第二十四條 建立以鎮、街為責任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機制,配合項目做好征地和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部門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時,應優先安排區重點建設項目,特別是區重點建設項目中非經營性的區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 凡屬于區級審批管理權限、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和相關配套服務事項,全部進駐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為重點建設項目審批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務。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對區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電力、道路、交通、郵政、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區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需要和項目建成投產、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區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收取費用,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職能部門未按區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規定辦理審批、答復事項,影響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度的,按規定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審批職能部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擾亂區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建設、投產使用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重點建設項目資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報獲得重點建設項目資格的。
(二)未經原審批、核準機關重新審核、批準,擅自改變項目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或未經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項目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開工、建設過程中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建筑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的。
(四)虛報、瞞報或拒報項目建設統計信息資料,拒絕接受區有關部門管理監督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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