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19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鼓勵中介招商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番禺區鼓勵中介招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創新招商引資工作機制,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進一步提高我區招商引資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揮社會專業招商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商中介機構)、企業、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人士等在招商引資中的作用,并視引資情況給予相應獎勵或補助。
第三條 區政府設立招商引資獎勵金。區財政每年在區經濟貿易促進局部門預算中安排招商引資獎勵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由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共同負責招商引資獎勵金的審核,區經濟貿易促進局負責招商引資獎勵金的管理、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區招商辦經區政府同意后依法確定若干家招商中介機構和聘請若干名招商顧問開展招商工作,由區招商辦與招商中介機構簽訂直接委托招商協議,委托招商中介機構開展招商,委托或聘請期限一般為3年。
第五條 受委托的招商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開展招商引資、商務咨詢或投資咨詢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在冊人員20人以上,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外語人才。
第六條 招商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我區的投資環境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情況,擴大我區的對外知名度和美譽度。
(二)開展對外招商,與投資者洽談投資項目。
(三)開展重點產業和大型經濟項目招商策劃,提供招商引資的顧問服務,籌備招商說明會、項目推介會等招商活動。
(四)協助投資者尋找生產經營場所,協助辦理投資項目落戶所需要的用地報批、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規劃選址、建設施工報批等相關手續。
(五)提供投資項目的有關資料,協助相關部門對項目投資、技術、產值、營業額、稅收等進行評審,協助跟進所引進項目是否按引進時的承諾如期建設、投產。
(六)定期向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反饋招商工作的情況,及時提供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將投資項目在籌建、建設和驗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報送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
(七)在直接委托招商協議中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招商中介機構引進的投資項目應符合《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優先發展的現代產業導向目錄的通知》(番府〔2010〕130號)的產業要求,注冊資本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招商中介機構在引進項目時,應向區招商辦提供投資者出具蓋章認可的項目引薦證明或委托書、投資者營業執照或營業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進行登記,作為投資項目落戶后招商中介機構取得招商引資獎勵金的前提條件。
第九條 招商中介機構協助投資項目在我區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且履行了直接委托招商協議約定的相關職責,在項目開業或開始建設后,可向區招商辦申請招商引資獎勵金。對引進世界五百強企業、行業國內排名前10名的企業投資的汽車及零配件、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家庭與數字電視)、新材料、生物醫藥與健康服務、現代服務業(時尚商貿、文化創意、科技服務)等產業項目及企業總部,按照項目投資的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招商引資獎勵金,其他投資項目按3‰計算招商引資獎勵金。每個投資項目招商引資獎勵金以300萬元為上限。
外商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為外幣的,換算匯率按資金解繳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十條 招商中介機構在申請招商引資獎勵金時,應提供項目引薦登記文件、項目落戶的驗資報告、投資項目的營業執照等資料。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計算獎勵金額,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經濟貿易促進局負責支付招商引資獎勵金。
第十一條 區招商辦、區經濟貿易促進局每年應對招商中介機構的招商情況進行考核,委托期內未能成功引進投資項目,不得再進行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招商中介機構的受委托資格。
(一)招商中介機構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招商中介機構惡意包裝投資項目,所提供投資項目的材料與事實嚴重不符,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招商中介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或直接委托招商協議約定的職責,或遭到客戶投訴,產生不良影響的。
如屬上述第(一)類情形被取消委托的,招商中介機構仍可領取在委托期間所引進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獎勵金。
如屬上述第(二)、(三)類情形被取消委托的,招商中介機構不得領取招商引資獎勵金,除應向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全額退還其已取得的招商引資獎勵金外,還應按照直接委托招商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招商中介機構依照本辦法取得的招商引資獎勵金,應作為本單位的收入,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區政府聘請經濟界專業人士、商會代表、行業代表等作為招商顧問,為我區經濟發展建言謀策。受聘的招商顧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推動我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貿交流合作。
(二)熟悉國際經濟發展態勢、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戰略和招商引資操作實務。
(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具備廣泛信息來源渠道和客戶網絡資源。
國家公務員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不能擔任招商顧問。
第十四條 招商顧問的主要職責:
(一)為我區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提供咨詢、論證、指導,結合我區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推動我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廣州時尚創意都市區。
(二)宣傳推介我區優良的投資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三)廣泛收集并及時提供投資信息,積極協助我區開展對外招商,參與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
(四)廣泛聯絡境內外人士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協助邀請境內外潛在的投資者來我區進行考察洽談,并及時溝通合作雙方的意見,促成合作。
(五)其他受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條 我區聘請的招商顧問以及未接受委托的其他企業、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社會人士(國家公務員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除外)等引薦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給予獎勵。上述單位和個人引薦的投資項目,由受委托的招商中介機構負責跟進,取得招商引資獎勵金的,由雙方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試行期間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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