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3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信息化發展綱要(2005-2020年)》、《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試行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我區信息化項目建設,規范和強化對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加快信息資源共享與開發利用,消除“信息孤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區財政資金(含單位歷年經費結余、自有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范圍包括:以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信息應用、信息資源開發等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和維護。
第三條 區政務辦會同區財政局、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按照項目申報、立項、設計、采購、建設、監理、驗收、績效考核和審計的程序,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統籌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并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隨時對項目進度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章 項目預算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 區政務辦根據我區信息化總體建設規劃要求及財政預算,在每年8月制定和發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任務指導書和申報指南。
單位申報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符合我區信息化總體建設規劃,并與區政府年度工作重點保持一致。
第五條 區各相關部門應按照任務指導書和申報指南的要求,向區政務辦提交《番禺區政府信息化項目申報書》及其《需求分析報告》。
《需求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背景、單位信息化現狀、申請立項依據、主要擬解決的問題或實現的目標和意義、主要建設內容、對現有資源的利用及項目開發完成后可共享的信息資源情況、項目概算、項目實施計劃、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等。
第六條 區政務辦會同區財政局于每年10月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書面材料審查、現場考察、集中演示及答辯等。
第七條 區政務辦根據項目立項評審結果和下一年度區信息化專項資金計劃情況,形成年度立項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政府審批。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原則上當年度不再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一)未按時向區政務辦提交《番禺區政府信息化項目申報書》的。
(二)無合理原因,未按計劃完成信息化項目建設的。
(三)在建信息化項目完工后,無正當理由未向區政務辦提交項目完工驗收資料進行備案的。
(四)在建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問題較多,整改措施不落實,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連續三次未通過項目驗收的。
(五)信息化建設項目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第九條 突發性、緊急性信息化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報區政府,區政務辦會同區財政局及有關單位出具意見,并經區政府同意后,納入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要求,承擔工程的單位應當對工程履行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項目設計
第十二條 項目設計由項目單位負責編制,項目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聘請專業信息化咨詢設計單位,為項目單位提供申報項目咨詢、編制技術實施方案、草擬招標技術要求等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設計包括項目立項設計、項目實施設計,項目立項設計在項目立項前進行,內容包括:《番禺區政府信息化項目申報書》及其《需求分析報告》;項目實施設計在項目通過立項后進行,內容包括:需求詳細調研、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采購技術要求和資源共享計劃、項目預算細化、項目執行計劃等。
第十四條 項目設計應符合“政務先行、資源整合”的原則,根據全區統一的信息化建設思路設計。
(一)區政務辦定期制訂和發布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目錄,擬建信息化項目的資源共享計劃應符合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目錄要求。
(二)非涉密信息化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應盡量使用區政務數據中心統一分配的服務器、網絡及存儲資源。
(三)為充分利用資源,減少浪費,項目建設單位在信息化項目設計時應充分了解現有信息化建設基礎,原則上新建項目的建設應基于現有信息化建設成果,而不應重復開發。
第十五條 區政務辦組織方案評審,并對各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技術要求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項目技術審查意見書。該項目技術審查意見書一并送達項目單位、區財政局、區采購辦,作為項目采購、項目實施、項目款項支付的依據和參考。項目單位應及時根據區政務辦出具的審核意見,對項目設計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立項通過后,項目單位應根據區政務辦出具的項目技術審查意見書,調整項目設計方案,按項目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對按規定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區政務辦加具意見后,送區采購辦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對不需政府采購的項目,項目單位在簽訂項目合同前,必須將項目實施方案報區政務辦審定蓋章后,方可簽訂項目合同,經審定蓋章的項目方案為項目正式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保持項目方案的完整性,不得無故拆分項目。
第十八條 區政務辦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的統一管理及支付審核。項目資金的支付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和合同約定提出申請,提交區政務辦審核后,報區財政局辦理有關支付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合同約定組織項目的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如確需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的,需向區政務辦提出項目變更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才能變更項目內容。
第五章 項目建設及監理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及區制定的各項信息化建設規范、信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時應與區數據中心建立數據接口,按照資源共享體系要求提供共享數據。
第二十二條 網站類、外網服務類建設項目建設時應嚴格遵守市、區級設計規范、易用性要求以及登錄安全規范,條件允許的項目應采用廣州市統一的CA軟/硬數字證書作為登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有需要聘請監理單位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確定符合資格的信息化定點監理單位,負責完成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屬涉密項目的,由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涉密資質的監理服務商。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服務內容包括:
(一)項目開發和建設階段:協助項目單位進行合同的審定,檢查項目實施單位技術方案的執行程度,檢查使用的軟件、硬件設備及其他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對項目設計變更提出審核意見,督促項目進度和質量,對資金支付的核定。
(二)試運行階段:檢查系統調試和試運行情況;對于試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解決;督促整理項目有關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訓工作、建立運行規章制度。
(三)項目驗收及維護階段:協助項目單位組織項目驗收,負責對規定保修期限內的項目質量狀況的檢查、鑒定以及督促責任單位維護。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確定后,簽訂項目單位、監理單位雙方合同。項目單位的項目預算應包括項目監理服務費用,并按信息化項目資金管理規定辦理支付。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將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及監理內容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接受監理單位對其信息化建設行為的監理,并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設計資料、原始開發記錄、檢測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單位應就項目建設情況按季度向區政務辦報送《番禺區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進度表》,項目實施進度將作為項目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完成后,由項目單位向區政務辦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經區政務辦對有關項目材料及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項目單位組織項目驗收,區政務辦派員參加。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應向區政務辦提供以下資料:
(一)《番禺區政府信息化項目驗收備案登記表》。
(二)項目采購文件、投標文件、合同文書及有關補充文件。
(三)完工驗收報告。
(四)合同執行、質量評價、資金使用情況、系統測試等。
(五)資源共享計劃實施情況。
(六)其他相關驗收文檔。
(七)按照相關規定,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須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驗收,并投入使用后,應每年向區政務辦提交項目使用情況報告,直至項目中止實施為止。
第三十條 區政務辦聯合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項目使用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包括對項目整個采購活動的合規性、專項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等進行審計。
第七章 項目維護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在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前向區政務辦提交項目維護方案、維護合同及應急預案。項目維護方案應包括:維護單位、維護流程、聯系方式、責任人、資產管理、安全管理、備份、設備管理、防病毒管理等內容。應急預案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應急事件制定本項目的響應時間、響應流程、聯系人、應急處理流程等規范。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制定項目維護計劃,保證項目維護有效可行,項目維護管理到位。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保證項目維護符合市、區信息化安全標準。區政務辦定期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對于發現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項目,督促項目單位立刻實施整改。
第三十五條 發生可能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或人民生命安全損失的信息化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應按照區的統一要求,啟動信息化項目安全應急預案,將事件損害降到最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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