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8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屬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廣州市番禺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廣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考查、評價和獎懲的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獎懲分明、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負責,即區政府設立的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轄區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法制辦內)牽頭會同區監察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屬機關黨工委、區編辦和區政務辦等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行政監督員、專家學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參加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成員,在對其所屬部門進行依法行政考核時,應當回避。
第五條 區政府負責考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部門。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考核,并充分聽取區政府的意見,被考核單位將考核結果抄送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區政府進行考核,并充分聽取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被考核單位將考核結果抄送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首長為本單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總責。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行政服務效能情況。
(三)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四)制度建設情況。
(五)行政執法情況。
(六)政務公開情況。
(七)行政監督情況。
(八)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情況。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另行制定。
第八條 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領導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行政首長履行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落實具體責任人的職責,制定并落實依法行政階段性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監督考核制度。
(二)把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貫穿于行政管理的各方面、各環節。
(三)建立行政問責制度,監察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政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工作,政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執法能力的培訓和考核,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支持和督促法制機構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九條 行政服務效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實現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實行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優化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減少行政許可(審批)環節,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擴大政府網上辦公范圍,實現行政許可(審批)等政務事項網上咨詢、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查詢,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電子監察網絡,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情況進行監察。
(四)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對應急決策的事項范圍、啟動機制、程序、時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規定,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十條 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范行政決策權限、程序和責任。
(二)除涉及處理突發應急事件或涉密情況外,建立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專業機構評測、聽證論證、合法性前置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事前風險評估制度和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四)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十一條 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組織起草或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建立健全在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專業機構評測、聽證論證、合法性前置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說明、發布等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和有效期制度、定期評估與清理制度。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繼續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法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依據及行政執法行為,將執法職責分解到執法崗位,落實執法責任,實施責任追究。
(二)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
(三)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主體合法、程序正當、行為合法適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執法文書符合法定要求。
(四)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由區政府依法核準、確認并向社會公告;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五)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
(六)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活動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考評。
(七)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并實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說明制度。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的基本要求:
(一)有相應政務公開機構,并指定人員具體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分類制作和信息內容保密審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范圍、方式及程序、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并為公眾查閱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四)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五)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公開事項。
(六)建立完善政府新聞發布與輿論危機處理的工作機制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七)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業務培訓、監督考評等制度。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各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工作。
(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政協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及時處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并反饋處理情況。
(四)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及時處理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并反饋處理情況。
(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群眾檢舉控告、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和公布的工作機制。
(六)建立健全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機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
(七)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嚴肅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
(八)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內部層級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九)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十)認真貫徹國家賠償法,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第十五條 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制。
(二)完善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程序,便民、高效和低成本解決社會糾紛。
(三)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相協調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四)完善信訪制度,及時妥善辦理信訪事項,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情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對本單位予以加分,對其上級指導單位折半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創新舉措被市級(含市級)以上行政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市級(含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市級(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的。
(四)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項須經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綜合評定,同一事項不累積加分。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第十九條 日常考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進行:
(一)召開座談會,了解依法行政的情況和研究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查閱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三)組織專項檢查或現場抽查。
(四)向市民進行問卷調查或者單位互評。
(五)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進行:
(一)審閱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報告、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二)查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文件資料、統計報表及行政執法案卷材料等。
(三)組織專項檢查或現場抽查。
(四)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五)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行政監督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六)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外部評議可以采取座談會、問卷調查、網上評議、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外部評議工作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自行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程序如下:
(一)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并印發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及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評分細則等,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第四季度完成。
(二)考核對象應按照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及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的要求,以量化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自評,并形成書面材料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
(三)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在考核對象自評的基礎上,抽出部分單位進行現場評查,并提前15天發出抽評考核通知,被抽評考核的單位須按通知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以供查閱。
(四)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在對考核對象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擬考核等級意見。
(五)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將擬考核等級意見在區政府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并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擬考核等級意見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六)公示期滿后,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將擬考核等級意見及公示期間收集的反饋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七)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將經區政府審定的考核結果通知考核對象,抄報本級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其作為依法行政報告的內容之一報告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得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30%。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主要考核內容的滿分為100分,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另行加分。根據考核所得分值情況,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以上不滿90分,含75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滿75分,含60分)、不合格(不滿60分)四個等次。
第二十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考評體系,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本年度的評優資格,并責令該單位提交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單位,按規定程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二十五條 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發現單位和個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廣州市番禺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及公務員管理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違反行政監察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對其內設機構、下屬機構、管理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番禺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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