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13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檔案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番禺區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歷史真實面貌,保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有效提供檔案公共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我區檔案事業科學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國家檔案館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將屬于本館收集范圍的、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各門類和載體的檔案收集進館。
第三條 區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本級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區委及其所屬各部門。
(二)區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區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區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
(六)各鎮、街。
(七)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科協、區文聯、區工商聯、區僑聯、區殘聯等人民團體。
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臨時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檔案,視具體情況可全部或部分接收。
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兩年內向區國家檔案館移交;破產轉制的區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區國家檔案館移交。
區國家檔案館收集屬于我區和上級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形成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檔案。
第四條 新中國成立前屬于番禺行政區劃內各個歷史時期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列入區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
區國家檔案館收集本行政區內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
經協商同意,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區內社會組織、集體和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五條 區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種類包括文書檔案、科技檔案、聲像檔案、實物檔案、專業檔案等門類的實體和電子檔案。
(一)文書檔案。
(二)科技檔案。包括基建、設備和科研檔案等,即我區在基本建設、生產技術、自然科學研究等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保存的各種檔案資料。
(三)聲像檔案。在各種區級以上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照片、錄音、錄像以及說明材料、播放設備。
(四)實物檔案。包括各單位在對外交往中形成的紀念品(含公務禮品),有地方特色的美術、藝術作品,開展重大活動形成的有紀念意義的物品,獲得區級以上綜合性證書、獎杯、獎狀、錦旗,以及機構變動或撤銷后不再使用的印章等。
(五)專業檔案。包括會計(年報表)、審計、普查等專項工作中形成的專業檔案和已故人員檔案(屬于組織部門負責管理的人員死亡后的人事檔案)。
(六)著名人物檔案。指居住在轄區內的著名人物、知名學者、作家、藝術家、教育家、著名教練員、運動員、民主人士及各行各業有影響人物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個人檔案。
(七)其他檔案。未明確納入進館范圍的其他門類檔案,區國家檔案館將在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與立檔單位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其歸屬和流向。
第六條 區國家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和長期(30年及以上)的檔案。
(一)應進館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予以移交進館。
(二)重大活動、重要事件檔案,自活動或事件結束起6個月內移交。
(三)著名人物檔案,隨時移交。
(四)我區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首創發明檔案和特色檔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內移交。
(五)當年編印出版的檔案資料,每年12月31日前移交。
(六)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移交進館的,移交單位應當向區國家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可提前或延期移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區國家檔案館接收以下方面的輔助性資料:
(一)定期接收應進館單位編印出版的各種匯編、史志、年鑒、大事記、歷史沿革、文件匯編、簡報、圖冊、書刊等編研材料。
(二)隨時接收反映我區地理、地域、風情、掌故、傳說、習俗、民族宗教、文物、名勝古跡以及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建設方面的史籍、書刊和各種族譜、家譜等輔助性資料。
第八條 應移交單位在向區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同時移交本單位編制的檔案目錄、全宗指南、檔案數據盤等檔案檢索工具。
移交檔案資料須經區國家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館。
第九條 區國家檔案館的征集檔案范圍:
(一)散存在國內外的歷任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地區活動期間形成的講話稿、錄音、錄像、照片、題詞、書信、實物等。
(二)散存在國內外的歷任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領導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講話稿、錄音、錄像、照片、題詞、書信、實物等。
(三)散存在國內外的著名人物的信函、自傳、日記、札記、回憶錄、錄音、錄像、照片、實物等。
(四)散存在國內外的番禺地區民俗風情、名勝古跡、地方掌故、傳統文化、傳統藝術、家譜族譜等檔案資料。
(五)散存在國內外的番禺傳統工藝產品、土特產品、名優產品的檔案資料。
(六)散存在國內外的番禺重要事件、重大活動的檔案資料。
(七)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且反映番禺歷史文化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區國家檔案館可采取下列方法征集散存在國內外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一)接受捐贈。對主動捐贈檔案的個人及其家屬,由區國家檔案館頒發榮譽證書。
(二)征購。對擬征購的檔案,由區國家檔案館提請區政府出資征購。
(三)接受寄存。非國有企業或個人保管的珍貴檔案,檔案所有者經與區國家檔案館協商,簽訂合同,區國家檔案館可實行寄存、代管服務。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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