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87號
一、為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控制畜禽養殖業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廣州市生豬養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通告。
二、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我區畜牧業規范、可持續發展。
三、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原則、類型和區域。
(一)劃定原則。
1.規范畜牧業發展,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2.依法保護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
3.有效保障城市、城鎮人口密集區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著力預防重點流域沿岸一定范圍內畜禽養殖污染。
5.切實保護公路、鐵路、高速公路等兩側一定范圍內景觀資源。
(二)劃定的類型和區域。
1.畜禽養殖禁養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該范圍內禁止任何畜禽養殖的區域。
(1)市橋街道辦事處、橋南街道辦事處、小谷圍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
(2)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和緩沖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文物和歷史遺跡保護區。
(3)城市和城鎮居民生活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游覽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其周邊縱深500米范圍內。
(4)主要交通道路(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兩側500米范圍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養區域。
2.畜禽養殖限養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該范圍內禁止養殖場戶養殖生豬、牛(肉牛、奶牛)的區域。
(1)金山大道、105國道至鐘林收費站以北區域。
(2)鐘村街道辦事處、石壁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105國道至鐘林收費站以南區域。
(3)東環街道辦事處、沙頭街道辦事處和大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
3.畜禽養殖適養區。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養殖適養區。鼓勵和引導在適養區內發展生態型和資源綜合利用型的畜禽養殖。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戶,以及在限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生豬、牛(肉牛、奶牛)養殖場戶限期自行搬遷、關閉。逾期不搬遷、關閉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在適養區內已有或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從事畜禽養殖的,應按照國家規劃、用地、環保、防疫等要求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告所稱畜禽,是指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包括豬、牛、羊、雞、鴨、鵝、鴿等。國家和廣東省對實驗動物、保護動物和“三有”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指符合國家、廣東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動物養殖場,即在同一地點、達到以下規模之一的畜禽養殖行為:生豬存欄100頭以上,肉禽存欄1000只以上,蛋禽存欄500只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肉羊存欄50只以上,肉兔存欄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畜禽養殖戶是指從事畜禽養殖但規模小于上述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畜禽養殖場、養殖戶統稱畜禽養殖場戶。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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