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1〕175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加快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招商引資的若干扶持措施》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于加快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招商引資的若干扶持措施
為加快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開發建設,推動我區市場發展,制定本措施。
一、將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列入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范圍,區政府每年安排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項目發展。
二、對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投資建設主體,在本措施優惠期內,按其所繳納的堤圍防護費中屬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獎勵。
三、對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投資建設主體,在本措施優惠期內,按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屬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獎勵。
四、對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投資建設主體, 在本措施優惠期內,按其所繳納的稅收(不含建安類稅收)中屬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獎勵。
五、對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經營的企業,自交納租金之日起3年內,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補貼,補助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六、對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經營的企業,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在本措施優惠期內,當其當年納稅總額超過20萬元的,按其所繳納的稅收中屬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獎勵。
七、對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經營的企業,其非本區戶籍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研發人員的適齡子女入學問題,按照《印發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番府〔2010〕110號)執行。
八、對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引進的重大項目,根據其科技含量、技術水平、對我區產業結構優化及經濟發展所起作用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經區政府審核,在區科技三項費用和產業發展資金中給予一定金額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資助。
九、區政府鼓勵各類展覽服務機構落戶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并協助組織企業參加展覽,支持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宣傳推廣。
十、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內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經營的展覽服務機構,除享受本措施第五條至第八條的優惠外,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在本措施優惠期內,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內舉辦有利于增加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采購及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積極影響的展覽,經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區財政局審核并報區政府同意后,按其實際租用場地租金的5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補貼,每個展覽服務機構每次展會的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承諾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連續舉辦三次以上展覽的展覽服務機構,按對我區經濟發展所起作用,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十一、在我區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經營的展覽服務機構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內舉辦的展會,展覽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境外企業參展面積占20%以上,按其海外推廣費用(包括印制外文宣傳品、海外媒體投放廣告、其他形式推廣活動的費用)的30%額度的標準進行計算,給予補貼。區政府每年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扶持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展會宣傳,按申請先后順序的原則對展覽服務機構進行補貼,每個展覽服務機構每次展會的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十二、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引導金融單位進駐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協助企業獲得貸款支持。
十三、區經濟貿易促進局結合我區各項經貿活動,整體宣傳推介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協助建立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供應商信息庫,推薦區內公建項目和企業到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采購。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協助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在區內的交通節點和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區內依法設立戶外廣告,增加商業氣氛,宣傳推介項目。
十四、區政務辦在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園區內設立審批服務中心,直接為進駐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的企業服務。
十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外事等部門為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人才引進提供保障,為企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調入、戶口遷移、職稱評定、赴國(境)外培訓等方面提供便利。人才引進所涉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按廣州市有關政策執行。
十六、對既適用上級和我區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又適用本措施的企業可疊加申請扶持,但以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該類費用實際支出為原則進行補貼。
十七、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向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區財政局審核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將扶持資金下撥給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管理機構和企業,具體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十八、我區將針對廣州國際商品展貿城各階段對不同的重點招商產業,制定相應的補充扶持政策。
十九、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各項優惠政策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如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區經濟貿易促進局、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同意后,取消企業已享受的優惠政策,追回其已領取的各項獎勵、補貼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企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十、本措施自201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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