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規〔2023〕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番禺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區人民政府及區政府辦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區政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區政府辦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
各部門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承擔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實施、評估、清理等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并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規范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區科工商信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規范性文件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統一發布平臺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區司法局會同區委編辦起草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由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設置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備案、行政收費、證明等事項。
(二)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三)違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置市場準入或者退出條件的內容。
(四)設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計劃統籌,按年度申報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并納入規范性文件項目庫統一管理。未納入規范性文件項目庫統一管理的,原則上不得予以審查印發。
規范性文件項目庫每年年中進行一次集中調整,其余時間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重大或者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入庫或者應當及時調整出庫的項目除外。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多個實施部門的,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起草。對實施部門或者主要實施部門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
嚴格控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格,由部門制定或者部門聯合制定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區人民政府及區政府辦制定或者轉發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領域現狀和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論證,并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創新性較強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起草單位應當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重要參考,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對于意見存在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列明各方意見,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和理由,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窗口服務場所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范性文件屬于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或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重大財政支出的規范性文件面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取得區財政局的同意。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充分采納。
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等適當方式將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正式公布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送區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復審。
第十五條 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其他部門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按規定和需要開展風險評估。
應當履行聽證、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等其他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核和審查
第十六條 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司法所(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起草階段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涉及重大問題的合法性進行指導。
起草單位征求公眾意見前,擬征求意見稿應當經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
第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前,由起草單位送區司法局審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由起草單位報區司法局審查。
起草單位在規范性文件起草、協調過程中征求區司法局意見的,區司法局一般不予回復。確有重大合法性問題,經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會同公職律師或者法律顧問仍無法解決的,可由起草單位明確具體問題、傾向性意見并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公職律師或者法律顧問意見后征求區司法局意見。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核、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區司法局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區司法局對合法性審核、審查意見負責。
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制度,規范審核程序,明確審核責任。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工作的領導,聽取合法性審核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報送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材料,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送審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
(一)提請合法性審查的函,來函應當明確擬制定的文件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已納入本年度番禺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年度項目庫、擬制定文件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或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注釋稿,注釋稿應當注明條文規范的內容、擬定的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的具體內容(含標題、文號、條款)。
(三)起草說明,應當載明規范性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內容(重要條文、創新性內容、涉及權利義務條款等)、起草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起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調研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專家論證情況、征求各單位意見情況、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風險評估情況、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歷次合法性審核意見及采納情況、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調研評估論證報告。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包括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表、征求公眾意見的網頁截圖、采納公眾意見情況網頁截圖、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或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還應當提交聽取和采納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商會意見和建議的材料)。
(六)公平競爭審查表,屬于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查意見。
(七)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歷次合法性審核意見及采納情況。
(八)部門辦公會議紀要。
(九)起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文本。
(十)政策解讀材料。
(十一)制度廉潔性評估材料。
(十二)規范性文件標簽填報表。
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還需補充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創新性較強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專家論證意見。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三)應當履行聽證、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等其他程序的,應當提交相關材料。
(四)屬于修訂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供原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說明情況,或者退回送審材料:
(一)送審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不符合要求的。
(二)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職權但未征求其意見的。
(三)存在意見分歧未做協調或者經協調后仍存在較大分歧的。
(四)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
(五)合法性問題較為突出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序的。
(六)規范性文件草案的重要概念、核心制度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理解的。
第二十一條 區司法局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包括制定主體、制定權限、程序及內容合法性等方面。發現存在明顯合理性、協調性、規范性等問題的,區司法局可以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 區司法局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或者存在其他規定情形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查意見后予以退回。
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區司法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市、區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起草單位研究確定。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區司法局可以在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起草單位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補充或者其他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起草單位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區司法局提出協商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未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
在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時,起草單位應當提交區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采納情況;對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區司法局審查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辦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區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納入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材料。
第四章 發布
第二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發。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發布,并按照規定公布政策解讀材料。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政務新媒體和新聞媒體刊登規范性文件或者發布消息。
《番禺區人民政府公報》是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紙質印發載體,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按照審議意見修改完善、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后,由區司法局上傳至平臺領取統一編號。區政府辦編制獨立的發文字號(格式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年份〕+號)及在文件首頁左上角標注統一編號,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修改完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由起草單位上傳至平臺領取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編制獨立的發文字號(格式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字+〔年份〕+號)及在文件首頁左上角標注統一編號,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布。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印發時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專用于廢止原有規范性文件的規范性文件,不設定有效期。
第三十一條 符合翻譯要求的涉及營商環境的或者其他適宜進行翻譯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印發之日起30日內完成規范性文件翻譯工作、上傳翻譯文本,并與已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關聯展示。相關情況應當及時抄報區司法局。
譯本與中文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該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第五章 評估、清理、修改和廢止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評估;涉及多個實施部門的,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評估:
(一)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的。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疑難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1年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的。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等單位依法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
(五)國家、省、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要求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施行,要求進行清理的。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國家、省、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要求進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
第六章 備案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印發之日起10日內向區司法局提交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者全體會議以及公布截圖等材料。
區司法局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后,在規范性文件印發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區司法局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通報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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