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3年4月16日正式印發。該《規定》旨在規范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權登記,明晰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歸屬和登記要求,有效保障業主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下面圍繞公眾關心的一些問題對《規定》內容進行解讀。
1、《規定》自何時生效?
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即2013年4月16日,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2、《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登記適用本規定,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前已辦理了分割登記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設施除外。
3、業主共有的設施包括哪些?是否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答:業主共有的設施包括納入分攤面積的和不納入分攤面積的兩種。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供(變)電設備間、供水設備(水箱間、水泵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對于納入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設施,根據《房產測量規范》的測量標準,在業主的房地產權證上的房屋建筑面積中分別注明房屋專有部分和分攤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積。不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內的架空層、沒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間、建筑區劃內為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場地等。不納入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設施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4、公共用房是否納入分攤面積?
答:應視情況而定。建筑區劃內為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納入分攤面積;建筑區劃內為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則不納入分攤面積。
5、移交的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答:移交的配套設施包括無償移交的設施和按成本價移交的設施。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醫療服務中心、派出所等警務用房、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消防站、社區居委會、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站、110KV變電站和220KV變電站等設施屬于無償移交的設施;公交站場、郵政所等設施屬于按成本價移交的設施。
6、移交的配套設施如何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答:由開發企業在申請開發項目的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同時申請移交的配套設施(包括獨立用地和非獨立用地)的登記,先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開發企業再會同接收單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配套設施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2010年2月21日穗府辦〔2010〕15號文實施后報建的,開發企業在完成獨立用地的須移交的配套設施的初始登記后,申請辦理開發項目的首次分割轉移登記,協助司法執行的除外。
7、無償移交的配套設施,如開發商拒絕不按出讓合同、穗府辦〔2010〕15號文的規定要求配合接收單位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該如何處理?
答:上述情形下,可由接收單位單方申請辦理。
8、經營性配套設施包括哪些?是否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答:經營性配套設施一般包括肉菜市場、百貨超市、餐飲、藥店、銀行、電信營業所、書報亭、影視廳、美容、綜合修理、再生資源回收站等。經營性配套設施由開發企業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9、公共服務設施是否能設定抵押權登記?
答:除經營性配套設施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不得設定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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