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新《省道條》)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已于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省道條》的修改在1995年頒布的《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基礎上進行了較大調整,體現了強化服務、側重監管的特點,對轉變管理方式,促進道路運輸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新《省道條》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體例,分為八章七十四條,主要修改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減少和下放行政許可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新《省道條》中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主要有: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規章已有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和程序,不做重復;減少了道路貨運許可審批的范圍,取消了搬運裝卸、客貨代理、車輛租賃等運輸相關業務的許可,刪除了開業、變更、歇業,零擔貨物運輸等內容;取消不超過三個月的臨時性客貨運審批;下放了港澳投資者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和經營許可審批權。此外,取消部分實際可能成為隱形審批的審核事項;對行政法規設定的客運經營、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等經營許可進行了規范,發揮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二、強化道路運輸公共服務
新《省道條》體現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著重規定政府公共服務方面的內容,強化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服務職責。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了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支持發展農村道路運輸;第二章“服務與管理”規定了主管部門定期公布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和發布信息,建立全省統一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完善道路運輸標準體系和安全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三、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
新《省道條》規定了對經營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原審批;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記錄儀行使或衛星定位系統記錄的資料認定違法事實;強化了涉及道路運輸安全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手段。為保障客運安全,規定道路運輸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高速公路單程運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運行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應當隨車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省道條》針對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違法現象做了專門的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一年內被投訴服務質量事件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從業資格;對于車輛超載超限影響交通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都明確了相應責任和處罰條款;對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較好的保護。
交通行業發展日新月異,而且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針對實際情況的變化,新《省道條》還從以下四個行業方面作出規定,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一是明確客運經營者應當保障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二是明確道路運輸客運站場在為旅客提供服務方面的職責。三是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四是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
新《省道條》體現了道路運輸行業加強市場監管、轉變管理方式的要求,倡導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將整體提升道路運輸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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